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8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三十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8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3名原告起诉公司,5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50,655.9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824,003.6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
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60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2,550.26万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六月十日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8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四)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9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名自然人
被告:本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915,032.06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9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38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4,379,234.52元;
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8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7年6月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6)沪0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54,119.84元;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诉讼判决结果
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2名自然人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08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暨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拟筹划涉及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8日开市起停牌两个交易日,并于2017年6月12日复牌。
2017年6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签订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1.新湖集团拟购买公司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所持有的公司4亿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12% 。
2.本次转让价格:根据标的股票停牌前一日收盘价4.14元,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为每股4.30元人民币。
3.本次转让总价款:本次转让总价款为17.2亿元人民币。
4.股份过户安排:双方同意,在本次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二、交易对方介绍:
名称: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注册资本: 29,79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社会信用代码:928410C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经营期限:1994年11月30日至长期
主要股东:黄伟先生、李萍女士分别持有新湖集团67.22%、28.83%的股份,黄伟先生与李萍女士为夫妻关系。
新湖集团二十年来在快速健康的发展中形成了适度多元化的战略布局。目前,公司业务覆盖地产、金融、互联网、能源矿产和股权投资等多个领域。
新湖集团近3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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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完成后,张长虹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2.3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变化。交易主要目的为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大股东获取资金,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四、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转让各方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于同日向广大投资者公告披露《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按照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12日开市起复牌交易。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