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许多员工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早上因为赖床,交通堵塞等原因上班迟到,导致被公司无情地“罚款”。被罚款后,大多数人只会承认自己运气不好。毕竟,自己迟到了。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公司对迟到的员工罚款本身就是违法的。
迟到罚款
“迟到罚款”现象之所以如此普遍,是具有历史原因的。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司普遍设立了“迟到罚款”制度。长期以来,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但是,2008年已经废除了《企业员工奖惩条例》。此外,在现行有效的法律系统中,也没有发现“迟到罚款”制度存在的依据。在实践中,一部分省市甚至还下达了禁止“迟到罚款”的文件。例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中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法
“罚金”的概念具有不平等的性质,而且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是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一般意义上的“罚款”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对普通个人实施的。企业和员工只是劳动关系,谁有权处罚谁?显然,公司规定的“迟到罚款”是违法行为。除了“迟到罚款”之外,“业绩没有达到标准”“工作失误的罚款”等也是违法的。现在,很多具有法律意识的企业早就在规章制度中避免了“罚款”字眼。取而代之的是设置KPI审查、奖励、奖金等形式,通过差别化的奖励、评价系统达到“变相罚款”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华丽包装后的“罚款”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已经变为合法的行为。例如,工资以外设定全勤奖金,员工经常请假、旷工、迟到早退的情况下,不直接支付全勤奖金,实际上达到了罚款的目的,但没有留下“罚款”的借口。
罚款
在企业经营方面,需要对迟到、早退、业绩不佳的员工进行差别化评价和管理。如果没有这些措施,员工们可能吃“大锅饭”,导致企业效益不佳,最后受害的不仅是老板,也有因此失业的员工们。从这样的角度来说,员工和公司努力工作,遵守规则的初心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