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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寿养老保险98版】看10案例,解读离婚如何分割人寿保单(二)

第二个案例,(2013)平民初字第03720号 张×诉孔×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982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12月双方以感情不合为由经法院调解离婚;现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为投保人、原告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共交保险费18600元,2012年10月被告办理退保,得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共16678.61元。原告要求依法分割所交保险费,即分割9300元。

法院判决分割理由: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保费取得的保单,婚内退保,取得的保险金及红利属于财产转化,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2)因为退保时所得数额低于所投保险费系因被告不当处分所致,应由被告承担相应后果。被告孔×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费折款九千三百元。

财富传承律师观点:

第一,同意以上法院第一观点,共同财产投保缴纳保费的保险无论投保人是夫或妻哪一方,都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退保取得的保险金及红利也应共同享有。

第二,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是年金险,即每年的对应生效日要返还一定数额的年金,返还的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年金保险(分红型)兼具储蓄、投资性质,分红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分割人寿保单就是要分割其现金价值,即退保时的保单价值。被告退保时退回的保险金及红利少于所交保费的情形,并不是因被告不当处分所致的,不退保时的保单现金价值也不会增加。所以按所交保费分割没有依据。

第四、为了让已经交费数年的保单利益最大化,比较妥当的办法是,被告作为投保人应该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原告协商,将投保人变更为原告,同时由原告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及分红部分折价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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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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