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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保险最新规定】广东深圳的生育保险条例

广东深圳的生育保险条例有哪些内容呢?

一、享受条件

参加累计满一年的员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员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支付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长35天;

(3)晚育假增长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长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多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天) 10(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发放。

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员工劳动保护执行办法》、《广州市实施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按法规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交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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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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