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撞流产 老公能诉求精神赔偿吗
□ 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 芦 絮
时间:2018年8月14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阿泉在开车门时撞到骑行电动车的小娟,致使小娟受伤被送医。一周后小娟因头晕、呕吐复诊时查出怀孕6周,决定进行人工流产。2018年1月,小娟与丈夫阿财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阿泉赔偿人工流产手术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余元,并分别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阿泉及其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小娟外伤产生的医疗费1000余元,对于因人工流产产生的所有费用及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阿泉究竟是否应为流产的胎儿负责?阿财没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作为原告在本案中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23日11时22分,阿泉驾驶小汽车在厦门市海沧区一路段停车开车门时,未注意到后方同向来车,碰撞到小娟驾驶的电动车,导致小娟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阿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娟被120送入海沧医院。小娟多处外伤,并否认妊娠。当日,医院为小娟进行了CT头颅平扫、DR右尺桡骨正侧位片、DR左腕关节正侧位片、DR骨盆平片等处置。医生开具“跌打七厘片”等药物用于治疗,并建议休息10天。本次就诊小娟共花去医疗费953.62元、急救中心急救费382元。
2017年8月30日,小娟以头晕、呕吐2天为由到海沧医院急诊科就诊,经行彩超妇科,显示小娟怀孕约6周。同年9月1日,小娟到海沧医院复诊,病历记载:要求无痛人流。同月7日,小娟在海沧医院进行早期人工流产手术,住院1天,翌日出院。
阿财与小娟为夫妻关系,婚后已育有一子一女。
法院委托医学会对CT检查、X射线检查是否会对胎儿正常发育存在危害进行鉴定,并给出医学上的建议。专家意见认为,小娟在孕4周+3天行CT头颅平扫、DR右尺桡骨正侧位片、DR左腕关节正侧位片、DR骨盆平片等放射性检查,胎儿有发生先天性异常(骨骼、眼、生殖器)、生长受限的风险。临床上,对该类孕妇,一般医学上给予告知X射线对胎儿生长发育的影响,并尊重孕妇本人意愿以决定是否保留胎儿或终止妊娠。小娟接触上述多次X光射线检查等危害因素而选择终止妊娠有一定合理性。
庭审现场
2018年8月14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因人工流产产生的所有费用及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由被告赔偿,阿泉究竟是否应为流产的胎儿负责,阿财没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作为原告在本案中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辩论阶段,该案审判长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车主撞倒导致流产,必须担责
庭审中,原告主张,阿泉在下车的时候正在打电话,没有履行注意观察周围情况的义务。小娟倒地后,有短暂的丧失意识。在医生的建议下,做各种检查,实属必需。阿泉的行为导致其流产,需要为此负责。
原告小娟当庭陈述:“虽然我已有两个孩子,但我们夫妻两个都很爱孩子,所以抱着顺其自然的态度有了第三胎,却没想到被阿泉的不慎行为撞伤。我在当时自己也不知道怀孕的情况下接受CT、X光照射等检查,后来知道怀孕后不得已只能决定人工流产。我原本没有信仰,但在这次事故后,我专门到石寺禅院为孩子做了超度。”说到这里,小娟已泣不成声。
原告阿财当庭亦表示,如果没有这次事故,其一定会让妻子把孩子生下来,其宁愿接受法律的惩罚、支付社会抚养费。
车主:只承担外伤损失,不承担流产责任
被告阿泉辩护时说:“我都已经在路边停好了车,把车门打开了,人要出来的时候,发现原告小娟驾驶电动车开过来。出于保护和下意识地回到车里顺手要把车门关上,这时她撞了上来。”
阿泉坚持认为,其开车门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小娟流产,他只愿意赔偿小娟外伤的损失,其余损失其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孕妇自行决定流产,赔偿无据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仅造成小娟皮外伤,小娟的人工流产完全是其自己的决定。事故没有伤及小娟的子宫,其各项检查均属正常。小娟已经有两个小孩,这次怀的已是第三胎。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小娟本也不能生育第三胎。因此,小娟和阿财决定进行人工流产与事故无关,其二人没有精神损害的问题。”
保险公司强调,在交强险范围内,其赔偿原告外伤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其余损失不予赔偿。小娟作为二孩妈妈,却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接受了放射线的照射,其本人就应对不谨慎的行为负责。
法院:男方索赔无资格,女方酌定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财并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没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生命权和健康权没有受伤损害,不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阿财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
阿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行为与小娟人工终止妊娠存在因果关系。虽然终止妊娠是小娟选择的结果,但没有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小娟受伤,其不会服用孕妇禁用药物,也不会接受放射性检查,小娟决定人工终止妊娠,是常人一般都会进行的选择,而非小娟个体作出的特殊决定,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也不能减轻阿泉的侵权责任范围,因此阿泉对于事故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小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法院认为,小娟已生育二孩,终止妊娠的是第三胎,其生育该胎儿确实需要额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小娟终止妊娠第三胎不产生精神损害。当然,与终止妊娠是第一胎或第二胎相较,终止妊娠第三胎的痛苦感受明显降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酌情减少。法院酌情认定小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法院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