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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保险官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出台 车险搭乘互联网快车驶入高

7月27日,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互联网保险定义、经营主体、经营规则及经营方式等多方面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该《办法》的公布标志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许多保险业业内人士纷纷用“超出预期”来评价该《办法》,因其在适度监管的前提下,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持非常开放及鼓励的态度。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已处于爆炸式增长中,据统计,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此次《办法》的落地,使得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终于有了更明确的前进方向,未来或将迸出更大的能量。

对于在保险业中占很大比重的车险来说,当前进行的商业车险试点改革已经促使“车险+互联网”的探索稳步推进。如今《办法》这一政策红利再次袭来,又为车险的互联网化打了一针强心剂。在政策春风频吹下,车险有望搭上互联网“快车”,驶入快速发展轨道。

■第三方平台重要性凸显

此次《办法》的出台,给予第三方平台明确的地位。作为第三方网络车险平台的创业者,车险无忧、车宝UBI车险CEO帅勇表示,终于可以放开手去做了。

帅勇表示,《办法》从监管层的角度给予了第三方平台合法的身份和地位,对于一直处在灰色地带的第三方平台是一大利好。“政策对第三方平台的态度十分积极,将进一步激发第三方平台的活力。作为第三方平台,我们也可以放手去创新实践,并在可以做的范围内做大做强。”帅勇说。

在车险的互联网化进程中,第三方平台已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

其中,专注于车险比价导购的第三方平台迅速兴起,包括车险无忧、小马车险、最惠保、OK车险、易保险等平台都已经吸引了自己的一批车主用户群。这些第三方平台为车主提供不同保险机构的车险产品价格分析、比较和评测,帮助车主更快速准确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

帅勇认为,第三方平台的兴起也符合商业车险改革的方向。商业车险改革鼓励将车险的定价权交给保险机构,将车险的选择权还给消费者,这其中必然要有第三方平台来作为保险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

对于保险机构来说,第三方平台也成为重要的依托。易观智库于7月28日发布的《中国保险市场互联网化专题研究报告》显示,在具有保险电商平台的69家保险公司中,有52家同时在与第三方平台开展业务。其中平安保险等保险机构虽有自己的保险电商平台,但在车险业务上还是会选择包括中介平台车车车险、互联网平台淘宝车险等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

作为车险市场的有效补充,第三方平台所拥有的互联网基因和优势将成为激发车险市场活力的关键所在,也将在推动车险与互联网融合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车险“去中介化”进程加快

清华大学保险和大数据项目主任邓颖璐表示,《办法》的出台还将推动车险真正朝“去中介化”发展,促使互联网代替传统的保险中介机构,数据和网络流量代替以前的营销人员,从而解决传统车险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并进一步降低车险保费,使车主可以得到实惠。

传统的车险代理方式是制约车险发展的一大原因所在。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保险代理机构可能在牺牲车主利益的前提下想方设法提高保费的单价。据了解,六成以上的车主通过代理人、4S店购买车险,而车险代理机构一般会从中赚取10%~20%的佣金,意味着每年约6000亿元的车险市场,支付给代理机构的佣金高达1000亿元,车主一定程度上也在为这些佣金买单。

与此同时,保险代理机构所使用的电话销售等线下方式,在对车主造成骚扰的同时,效果也差强人意。除了车主的必要身份信息外,保险机构无法获得车主的其他有效数据,自然无法做到精准营销。

互联网的渗透,使保险机构在车险业务上的精准营销成为可能。通过大数据分析,保险机构可以为车主提供更个性化的产品及服务渠道,并通过互联网直接面对车主,从而将车险产品信息精准地传达给车主。

当精准营销实现后,保险机构的营销成本便大幅减少,从而可将更多的车险保费优惠让利给车主,以便为自己赢得更多客户。

此外,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的渗透在将传统的、不需要的渠道革命的同时,也推动了信息的透明和共享,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保险机构在车险业务上回归服务本位,真正做好服务,赢得车主的信任。

■UBI车险将是大势所趋

在政策春风频吹之时,邓颖璐表示,UBI(Usage Based Insurance,基于驾驶行为的车险)车险成为大势所趋。

事实上,正在推进的商业车险改革正促使车险产品从“以车定价”向“以人定价”转变,未来以人为因子的车险定价模型将成为主流,而这正是UBI车险的精髓所在。此次《办法》的出台,又将进一步助推互联网在车险中的应用,为UBI车险的发展增添驱动力。

在UBI车险中,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据为个人车险客户建立行车数据应用模型,根据车主的不同风险级别来准确确定保费,从而推动风险和保费更加科学合理地分配。其中,互联网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互联网,保险公司才能掌握车主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从而多维度地评价车主,实现车险的差异化定价。

“以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几个维度去了解车主的特征,引入互联网后,保险公司就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方式得到上百或上千个维度去描述一名车主,根据不同车主的行为去评定其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的个体需求设计其专属的车险产品。”邓颖璐说。

帅勇便是UBI车险的探索者和实践者,其创立的车宝通过为车主免费安装OBD设备来进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以帮助保险机构识别风险车主,同时为“好车主”提供更多的保费优惠。

帅勇表示,保险公司并不擅长数据的收集和识别,因此车宝可以和保险机构形成互补,帮助保险机构更好地进行风险识别。“第三方平台和保险机构的互动合作,将更好地推动UBI车险的发展。”帅勇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看点一览

首次明确互联网保险定义

《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将互联网保险定义为“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第三方网络平台被赋予合法身份

《办法》在互联网保险定义中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法身份,但同时称,“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保险中介机构纳入互联网保险主体

《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此前,业界基本认为只有保险公司才会被允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此次《办法》非常明确地将互联网保险中介纳入了保险机构的范畴。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增加主体的立法行为,符合鼓励创新的思路。

互联网保险实行“集中运营”

《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主体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办法还明确表示,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明确经营规则,防范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风险

《办法》在明确保险机构主体性的同时,也防范了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风险,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此外,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中介及第三方平台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不得给予其他利益。

跨区域产品范围扩大,但车险暂不能跨区域经营

办法表示,在保险公司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等在内的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车险不在此次可跨区域销售的产品范围内。中国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车险是财险中的主流业务,对理赔服务要求非常高,如果一家公司在区域内没有相应的服务机构,难以保障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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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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