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约7182字,正文约6500字左右,预计阅读时长25分钟。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三、四部分为重点内容。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现状;
第三部分、辞职对社保主要要素的影响;
第四部分、综合分析辞职对退休待遇的影响;
第五部分、选择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及需要做好的工作。
第一部分
引 言
2020年5月,深圳名师熊芳芳辞职的事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其实当时大家关注的主要是教师群体的现状问题,大家主要的看法就是认为熊芳芳教师是有魄力,对其敢于离开体制表示敬佩,同时也对其选择放弃今后的养老表示惋惜。
有很多朋友私信我,说在编教师不想干了,有辞职的想法,假如辞职了,还能不能办退休手续了?以前的工龄还有没有了?退休之后养老金是不是会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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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肯定是一件非常亏的事。
不说“铁饭碗”没了的问题,仅仅社保的问题,肯定会比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吃亏很多。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对于个人来说,肯定是一件大事,要慎之又慎。特别是关系到社保的问题。
在没有搞清楚社保问题之前,很难下定决心,所以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在有辞职的想法时到处打听辞职对退休待遇的影响这个问题。
有的人,在网上搜索,希望能有个准确的答案,然而网上搜索出来的答案也好,建议也好,很多都是我所不认同的。
本文将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相关政策为您分析辞职到底吃不吃亏的问题。这些政策包括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而且影响比较大的政策。
辞职不一定适合所有人,但您可以在我分析的过程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辞职。
第二部分
现 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什么时候都有。80、90年代有下海潮,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辞职的也不在少数。
以某县为例,2019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27000人左右,其中教师约有11000人左右。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一年时间内,有63名公职人员辞职,约占公职人员总数的0.23%。其中辞职的教师37人,公务员5人,医生3人,其余的为其他事业单位人员。37名教师中大约有5人左右辞职后进入该县区的其他事业单位或考入其他地区的事业单位。
教师占公职人员比例
各类辞职人员所占比例
说明:
1、以上数据仅为编制内公职人员数,不包括三支一伏、政府购岗等非编制内人员。辞职人员中有部分人员辞职后仍进入另一机关事业单位。
2、疫情最严重的时间段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之中,之所以选择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之间的数据是因为其他时间的数据没有形成。这个时间段并不能反应正常情况下辞职人员的数据。
具体辞职人数占比多还是不多,辞职人员类型占比是否合理,由各位自已判断。该问题不是本文的重点。
第三部分
辞职对社保主要要素的影响
辞职对社保要素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下面主要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辞职对医疗保险的影响
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条件一般比养老保险要求高,主要体现在缴费年限方面。
一般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条件要求缴费年限达到20年至30年不等,各地区要求有所差异,但都比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条件的要求高。
如果符合办理养老保险条件,但达不到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一般要求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至达到当地对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
(二)辞职对工龄的影响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或辞退,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龄国家是承认的,不会因为辞职或辞退,改革前的工龄就没有了。(人社部规〔2016〕5号)
改革后至辞职前这段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缴纳有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前,可将基本养老保险转至退休地企业养老保险。(人社部规〔2017〕1号)
辞职后至退休前的工龄,视个人情况而定。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代扣代缴;无工作单位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间计算为工龄,否则不计算工龄。
小结:辞职人员分改革前、改革前至辞职期间、辞职后至退休时这三段时间的工龄是都不会因辞职而归零的情况,退休时工龄是累计计算的,所以辞职对工龄的影响不大。
(三)辞职时职业年金的补记
首先强调一下,这个问题特别重要,对辞职人员来说意义重大而又深远,而且还是很多人不知道、不懂得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工龄比较长的人来说,这个问题尤为重要。
1、职业年金补记是啥?
职业年金补记是一项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时,原单位会给辞职人员一笔资金,计算这笔资金的过程,就叫职业年金补记。原单位有缴纳这笔钱之后,进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人社部规〔2017〕1号)
2、现在大家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这资金怎么计算的。
人社部规〔2017〕1号明确的只有改革前工作年限,难道是一年给一块钱,或者一个月给一块钱?
对于我个问题,我确实没有见到人社部的相关规定,但从部分地区的经办规程可以看出补记的大致计算方法。
下图是《山东省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从申请表可以看出,单位为辞职人员职业年金补记需要填写的两个重要参数是“2014年9月本人月工资收入纳入个人缴费基数金额”和“补记总月数”。其中补记总月数与人社部规〔2017〕1号中的“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是对应的。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河南省的职业年金补记公式。
豫人社办〔2018〕102号文件截图(部分)
从上图可以看出,职业年金补记的金额不仅与改革前工龄、2014年9月工资基数有关,还与补记工作的落实时间、各年记账利率有关。
3、这个金额大概有多大?
下面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
刘某,1998年参加工作,2020年9月办理职业年金补记,2014年9月其工资基数为2460。补记情况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刘某补记195个月的职业年金,补记总金额为81000左右。平均每年工龄补记金额约为5000元,约为2014年9月缴费基数的两倍,平均每年工龄补助5000左右。
当然,改革前的工龄比较长的,一般2014年9月的职务、职称、薪级档次也就较高,加上本身补记的工龄时长数就比较大,最终补记的金额也会更大。
在这里说一下,改革前工龄长的有很大的作用,对退休待遇的影响在本文第四部分会有所体现。
(四)辞职后原试点缴费怎么处理
相信有很多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时虽然各地政策不同,但都有实际缴费的经历,有个人账户。
既然现在辞职了,这个能不能随养老保险转移,退休时把试点期间的缴费记录作为退休时计算缴费指数、个人账户的依据?
现在或将来辞职的,肯定属于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这种人员的原试点缴费不能转移,所以不可以用来作为计算缴费指数、个人账户的依据。
改革后,原试点的职业年金即为划转的职业年金。退休时,原试点缴费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规〔2017〕1号)
(五)辞职后职业年金怎么处理
从上面可以看出辞职后,职业年金的来源类型可以分为补记的职业年金、划转的职业年金。当然,改革后至辞职前这段时间我们是有正常缴费的,这个叫正常缴费的职业年金。
以上三种职业年金均含利息。
1、辞职后,参加了企业年金,所有类型的职业年金均可转移。
如果辞职人员参加了企业年金,可将正常缴费的职业年金、补记的职业年金并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划转的职业年金,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辞职后,未参加企业年金。
所有类型的职业年金均不转移,退休前不退还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退休时按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具体计算方法不再详细说明。(人社部规〔2017〕1号)
(六)缴费指数问题
缴费指数分为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两种类型。
说明:本文所说的缴费指数事实上是缴费指数与缴费系数的混合体,为了方便统称缴费指数。计算时会造成计算结果不正确,但能反应大致方向。
缴费指数的分类及计算方法
1、视同缴费指数和系数
说明:这两个数不是一般得复杂,为了尽量让大家能够看懂,我将这两个数简化为一个数,本文称之为视同缴费指数。虽然事实上这种方法是错误的,但能体现出计算结果所反应的趋势,故将两个概念混合,并称之为“缴费指数”。
辞职人员,2014年9月以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该时间段缴费指数计算方法由各地区制定。
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借用法。
借用当地企业的视同缴费指数。当地按国家规定一般在1.1至1.4之间取一固定值。这种借用法并不一定就是和当地企业视同缴费指数完全一致,有可能低一些,但应该是固定值。
二是加权平均法。
按照历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具体的方法对辞职人员计发退休待遇的影响比较大。估测,两种方法可能造成改革前养老金的四分之一。
三、两者区别。
假设有一人,2009年9月参加工作,2019年9月辞职,以自由职业在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至2024年9月。(即:前五年视同缴费、中间五年在机关事业实际缴费、后五年在企业视同缴费)
1、如果退休地使用的是固定值,固定值是1.3,后两个五年实际缴费指是0.6。则该人员退休时,平均缴费指数大约为0.83,即)÷3
2、如果退休地使用的是加权平均法,后两个五年实际缴费指数是0.6。则该人员退休时平均缴费指数可能是0.6,即(0.6+0.6)÷2
如果退休地使用的是加权平均法,中间五年实际缴费指数是0.6,最后五年的实际缴费指数是3。则该人员退休时平均缴费指数可能是1.8,即(0.6+3)÷2
两者差距比较大,对退休待遇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我的这种计算规则肯定和实际的不一样,这里的计算只是大致反应一下两者的差别。
如果退休地使用借用法,则是固定值,辞职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的缴费高低对视同缴费指数影响不大。
如果是加权平均法,则辞职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要尽量选择缴费档次高的标准缴费。
说明:如果发生跨省转移,而两地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不一样,应以退休地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准。
2、实际缴费指数
改革后辞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退休时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缴费指数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指数均按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计算办法计算。
(1)如果转移前后为同一地,即所有缴费均在同一地,且与退休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指数计算方法是一致的。
(2)如果转移前后不是同一地。实际缴费的缴费指数办法有两种计算方法,即使用原参保地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和使用退休地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两种。在社保关系转移时,随缴费信息表转移的还有一个材料是《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这个表格记录了转移人在原参保地的缴费指数情况,如退休时需要,可供选择。具体使用哪一种,按退休地规定执行或由参保人选择执行。
(七)辞职对退休时间的影响
在延迟退休政策落地之前,辞职对男性的退休时间没有影响,全国统一为满60周岁退休。各地规定要求女性退休年龄不同,但一般都有影响,部分地区影响比较大。
以前文所说的熊芳芳老师为例。
熊芳芳,如果不辞职,按国家政策:正高、正处级以上女性需要满60周岁退休。辞职时其48岁,需要再工作10多年才能退休。
熊芳芳辞职了,按广东省的退休政策:女性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可在满50岁退休。
熊芳芳老师辞职与不辞职,退休时间能差10年时间,影响显而易见。
说明:广东省的退休政策未经本人核实,可能会造成误导。
具体影响有多大,要看当地规定。
第四部分
辞职对退休待遇的影响
本文第三节分别对影响退休待遇的几个要素进行了分析,下面结合以上各要素,对退休待遇进行综合分析。
为了方便综合分析,先举两个简单的例子,再对其他情况进行分析。
(一)例一
张三,男,1954年10月出生,2014年10月退休,1970年12月参加工作,当地规定视同缴费指数为1.3,2014年9月,其缴费基数为3589。工作年限528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526个月,实际缴费年限2个月。
1、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休待遇计算情况如下图所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其退休时每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3879元,职业年金可忽略不计。
2、如果其在2014年10月辞职,假设2014年11月在企业缴费1个月,并在2014年11月退休,那么他的退休待遇大概是多少。
第一步、计算出其补记的职业年金。
根据公式可大概计算出补记的职业年金金额大概为157000元左右。
第二步、计算出其在企业的退休待遇。
计算时忽略其2014年10月、2014年11月的缴费后,其大致计算过程如下图所示。
3、例一对比。
通过两个假设,可明显看出,如果张三在2014年10月辞职,退休待遇能多领1000多元。
造成差异的问题在哪?
很明显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最终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新办法养老金<企业养老待遇<企业养老待遇+职业年金
待遇大小顺序
4、本例小结。
如果你是张三,在机关事业退休与在企业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大致相同。在企业退休,职业年金要多出1000左右。毫无疑问,选择辞职更好。
补充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师、护士提高部分,不再从社保基金中支付,如果辞职并在企业退休,提高部分就没有了,后面此情况不再说明。即便如此,还是辞职在企业退休更好。
如果说本例假设的情况太极端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刚开始就辞职了。那我们就再举一个例子。
(二)例二
李四,男,1960年10月出生,2020年10月退休,1979年9月参加工作,当地规定视同缴费指数为1.3,2014年9月,其缴费基数为3051。工作年限494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421个月,实际缴费年限73个月。
1、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休待遇计算情况如下图所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其退休时每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4683.51元,职业年金为385.42元。
2、如果其在2020年9月辞职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2020年10月再缴费1个月并在2020年10月退休,那么他的退休待遇大概是多少。
第一步、计算出其补记的职业年金。
根据公式可大概计算出补记的职业年金金额大概为185000元左右。
第二步、计算出其在企业的退休待遇。
计算时忽略其2020年11月在企业的缴费情况后,其大致计算过程如下图所示。
3、例二对比。
通过对比,李四辞职与不辞职,退休待遇相差达到1800左右。
我感觉我算错了,可我重算了一次,也没找到错误的地方。
4、本例小结。
如果你是李四 ,在机关事业退休比在企业退休的基本养老金要低一些。在企业退休,职业年金要多出1000多。毫无疑问,选择辞职更好。
以上两个例子大致代表了近期将要退休的情况。说得再明白一点,就是过渡期的中人。
有人说,以上这两个例子都很极端,因为这两个例子都是在即将退休时辞职。那么如果还有10年甚至20年才退休,想辞职,怎么选择。
(三)改革后刚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及离退休还早的人员想辞职怎么选择。
这种情况所涉及的问题比上面两个例子所涉及的情况要多。这个问题不太方便举例,只能从理论上来谈一下。下面分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种情况。
如果退休地计算视同缴费指数的方法是加权平均法,那么我们就要考虑辞职后缴费水平。改革后至辞职前基本上缴费指数是固定的,辞职后缴费水平越高,视同缴费指数也会随着变高。反之变低。
第二种情况。
如果退休地计算视同缴费指数的方法是固定的,一般情况下会去高于实际缴费指数。如果不是过渡期的中人,辞职与不辞职,对基本养老几乎没有影响。但整体上一般比加权平均法算的基本养老要高。
比如,2010年参加工作,2020年辞职。一般2014年9月时的工资基数并不高,即便是2020年退休时,实际缴费指数也不一定能达到1,但辞职或不辞职都是按1.1至1.4之间的一个固定值进行计算视同缴费指数。
以上两种情况再加上其他因素,比如职业年金补记的问题,再进行判断。
第五部分
抉择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和需要做好的工作。
从上面可以看出,辞职,问题不大,甚至辞职更好。
从社保方面来说,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职业年金补记问题、缴费指数问题,辞职后的缴费水平问题、退休年龄问题。有的问题是全国统一的,有的问题各地不一样,具体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具体怎么问,这里我可以教你。
说明:过渡期中人就不用再问了,原因本文已说明。如果不懂,请重新看本文。
(一)职业年金补记问题。
这个问题应该是全国统一的,但建议向辞职地社保经办部门确认一下。问一下有没有,个人能补多少个月,大约能补多少钱。
(二)缴费指数问题。
问退休地社保经办部门缴费指数怎么算的。是固定值还是加权平均。如果是固定值,最好不过。如果是加权平均,个人要考虑辞职后的缴费水平问题。
(三)辞职后的缴费水平问题。
这个不解释。
(四)退休年龄问题。
如果是男性,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如果是女性,需要问辞职后什么时候能退休,怎么达到自己预想的退休条件。
这个问题要问退休地批准退休的部门,具体可能是人社行政部门,也有可能是社保经办机构。
辞职与否,需要考虑的不仅仅只有社保问题。还有很多问题,比如家庭条件、社会条件、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等等。
所以,辞职与否是人生中的大事,要综合考虑。考虑成熟,选择了之后就不要后悔。
后 记
本文所涉及的政策,包括国家层级的政策,不一定全国都在执行。或没有落实,或正在落实中。具体情况请向当地咨询。
本文不是鼓励辞职,只是用政策,用数据说话,过程及结果仅供参考。
本文所涉及的政策较多,如有适用不当,及其它意见建议,请留言或私信。
参考文件: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2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38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7〕151号)
9.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