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投保团期保险的时候,有一项特别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就是员工的职业类别问题。
投保团体保险,需要根据每一位员工的职业确定其所属的职业类别,保险公司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确定保费,超过承保范围的职业不予承保。
虽然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职业类别表供企业和保险业务员查询。但是,有时候因为职业名称在叫法上的差异,或者因为企业为了节省保费,或者有的业务员为了避免高风险职业无法承保等等,经常会有企业在投保团体保险的时候,把职业类别有意无意地填错了。
如果是低风险职业填成了高风险职业,那还好一些,即便多支付了保费,通常都可以申请退还多支付的保费,而且对理赔没有太大影响。
但是,如果把高风险的职业填成了低风险的职业,那问题就大了。出了保险事故,可不是补齐保费这么简单,而是可能导致保险理赔大打折扣,甚至被拒赔。
[案号:(2020)鄂07民终379号]
湖北青诚劳务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身故保额为60万元/人。投保时,被保险员工职业类别均填写为四类职业。
2019年8月28日,青诚劳务公司新增谈某某等人作为被保险人。谈某某在该公司从事建筑电焊工作。人保寿险该团体保险的职业类别表中,对建筑电焊工分为建筑焊工(室内)和建筑焊工(室外及高空)两种,前者为四类职业,后者为六类职业。六类职业属于该保险拒保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是建筑焊工(室外及高空),那么无法投保该团体保险。
青诚劳务新增谈某某作为被保险人时,申请的职业类别填写为四类。
9月22日,谈某某工作时发生意外,从高处坠落(落差约8米),不治身亡。
青诚劳务公司与谈某某法定继承人达成协议,赔偿128万元;同时约定,为谈某某所购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归青诚劳务公司所有。
之后申请保险时,人保寿险拒赔,理由是: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出险时职业类别与其投保时投保资料中所载明的职业类别不符的,以其出险时实际职业类别为准,实际职业类别超过投保时职业类别的按照50%比例赔付,实际职业类别为保险公司职业类别分类中六类及零类职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谈某某出险时可以确定其职业为建筑焊工(室外及高空),为六类职业,不属于保险责任。
青诚劳务公司认为,谈某某一般都在地面工作,只是偶尔高空作业,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其职业类别,而且人保寿险也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后经过法院审理发现,
四类、六类等职业详细工种分类仅列举于保险公司员工内部使用的《行销业务手册》,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提及。保险公司主张公司业务员在青诚劳务公司投保时已对青诚劳务公司就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内容作了口头解释说明,但青诚劳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对四类、六类等职业分类的内容、规定并不知晓,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已尽到该明确解释说明义务。
在此情况下,让非专业的投保单位来准确划分职业类别,是不现实的。
二审法院还提出,谈某某投保时明明是电焊工,但保险公司却是按照“钣金工、薄铁工、钳工、剪床工”承保,虽然同为四类职业,但是这种矛盾,也说明保险公司自身也未能准确区分职业工种,更别提尽到告知说明义务了。
所以,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0万元。
这个案例引出了团体保险的一个乱象。
团体保险投保时,职业类别胡乱填写的情况是较为普遍的,有些确实是因为不了解职业类别划分造成的,但还很多情况是业务员和投保单位的侥幸心理造成的,认为员工出事的可能性很小,降低职业类别,可以降低保费成本,甚至避免被拒保。而保险公司通常也不会实质性审核投保单位的员工真实职业,而是以投保单位提供的员工清单为准。
这种情况下,没出事还好,等到出险时,尤其是关乎人命的大事时,保险理赔纠纷就出现了。
所以,投保单位务必要真实提供员工职业,保险业务员也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弃客户利益不顾,随意填写投保职业类别,共同维护保险秩序,尽可能避免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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