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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2年不可抗辩条款】员工入职三年未签劳动合同,单位还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原创 田雨鑫律师,专注于公司事务,提供专业劳动、合同、股权、税务等法税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个条款已经被广大的用人单位所熟知,但是,实务中,用人单位仍然会因为各种原因冒着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入职后长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永远都有主张第二倍工资的权利呢?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入职一年后仍未签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主张第二倍工资?第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如果不属于劳动报酬,时效如何计算?

入职一年后仍未签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主张第二倍工资?

有观点认为,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已经是惩罚性条款,使用人单位丧失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但是在司法裁判中均未采纳此观点,从各地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规定均可以明确,即使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排除用人单位支付此前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其实这个道理也不难理解,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入职满一年的次日,并不是自入职之日起即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因此,入职满一年以内的仍适用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

第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上述时效限制,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情况下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劳动者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超过一年仍未申请仲裁的,其仲裁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如果是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则不受该时效限制,只要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均可。

所以,想判断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截止时间,就必须先确定此处的第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若属于则不论在职时间多久,只要在离职一年内提出均可,若不属于,则必须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实务中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性质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认为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以湖北省为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1日施行)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未补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但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认为第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一年的时效。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超过一年劳动者未申请仲裁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本文标题所议“员工入职三年,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在第三年期满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如果是发生在湖北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而如果是发生在北京等多数地区,如果用人单位以时效抗辩的,劳动者的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举个例子:

蒋某于2012年4月15日到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4月14日,蒋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次日(2015年4月15日),蒋某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如前所述,因为蒋某的权益被侵害的期间在2013年4月14日及以前,如果是在湖北省,其于离职次日(2015年4月15日)便提起劳动仲裁,未过时效;而如果是北京等地,蒋某则最迟应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

而这里又存在一个新的问题:在北京,蒋某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蒋某这11个月的二倍工资呢?如果不能,具体如何计算呢?这在各地规定仍不一致,关注我,具体内容后期分享。

作者:田雨鑫律师、仲裁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京非财税法律服务机构合伙人、京非·股税中心专家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尤其擅长股权设计、投权投融资、股权激励、税务合规。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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