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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住院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一年后又入院治疗,保险公司会承担费用吗?

这是发生在北京市的,一起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伤者在一年以后又再次入院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会不会承担吗?

在人民法院通过了一审,二审,两次判决之后,耗时将近两年多,总算尘埃落定。让我来回顾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经过,从中一定会学到一些相关的交通事故理赔知识。


交通事故经过。

2018年7月29日7时1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南陈路马家堡口东侧,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东行驶时,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与涵洞翼墙刮撞后车辆前部又与王某身体相撞,造成王某受伤。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杨某为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王某被送往北京市顺义区医院住院治疗,王某共计花费治疗、复查、救护等医疗费160563.53元。

杨某所驾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150万元。

这起交通事故从目前的状态来看,在民事赔偿方面应该是没有多大问题。毕竟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达到150万,在民事赔偿中,应该是足够赔偿的。

但是在民事赔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变化,使得这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变得复杂。


伤者在第一次住院后发生重大变故。

王某出院后于2019年3月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7月17日,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王某的伤残等级及营养和护理期进行评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经鉴定于2019年8月6日做出结论为:王某轻度智力缺损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其右膝关节活动轻度受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9年8月8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情加重二次入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出血,后原告撤回起诉。


民事赔偿出现了比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肯定会依据事实来进行赔偿的。但是在这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过程中,伤者的第二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以及一些其他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公司的答复是不予承担。

因为两者之间,也就是说第二次入院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一年以后,而且入院的原因是脑出血。关于脑出血是否与第一次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呢?保险公司认为没有因果关系。对于民事赔偿,伤者与保险公司很难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


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

2020年5月7日王某再次诉至本院,主张赔偿损失并申请对王某人身伤害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护理期、营养期重新进行鉴定。

人保北京分公司不同意对王某重新进行鉴定,主张王某后续治疗脑出血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就此王某补充增加鉴定项目,要求对王某2019年8月8日至9月30日治疗脑出血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二次住院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鉴定。

双方协商确定,由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20年8月7日以王某脑出血发生时间,距离交通事故时间间隔较长,难以明确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就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在接受鉴定后,电话告知法院其所没有能力,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9月27日做出终止鉴定告知书,以王某后期脑出血距离交通事故时间过长,难以明确判断关联性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王某的家属有点生气。

在法院多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二次入院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是都没有得到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果时,王某的家属做出了一个个人行为。

在因果关系鉴定期间,王某之子在未告知法院也未征得对方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2日自行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王淑兰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2020年9月11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王某肢体肌力下降的伤残程度属四级(致残率70%)。


人民法院的认定。

2020年12月10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3民初8185号

对于其2019年8月8日之后的医疗等费用,因没有证据证实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核确认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医疗费160563.53元、护理费22565元、营养费45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7808元、残疾赔偿金12923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050元,共计348722.28元。

鉴定费4050元,由杨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5786元,由王某负担2286元;杨某负担3500元。

剩余的费用,都有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王某申请了二审。

202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盼 决 书(2021)京03民终276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28元,由王某负担。


通过这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我们可以学到以下的内容。

  1. 交通事故处理的民事赔偿过程,有的时候时间真的会耗费很长。在这起案件,关于民事赔偿耗费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
  2. 这起交通事故,大家最争议的地方,就是伤者二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是否能够得到赔偿,主要就要看司法鉴定的结果。
  3. 法院委托了三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没有得到因果关系的事实面前,法院一定会按照法院委托的结果来进行判决。
  4. 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结论,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纳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的?
  5. 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但是在民事赔偿过程中依然承担了鉴定费和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费。(其他各省市有的一些法院,会将鉴定费和民事诉讼费,让保险公司来承担,仅供参考。)
  6. 王某在二审的时候败诉,承担了诉讼费。

以上就是我对这起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过程中,所学到的一些知识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在评论区留言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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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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