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20、21号)显示,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
刘志国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陕西保监局于2016年3月2日发布了《关于刘志国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刘志国的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8日,注册资金7560万元,总部设于北京。天眼查显示,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6.67%;第二大股东北京百傲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0.23%;第三大股东北京腾亚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9.31%。
继续向上穿透后发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大股东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601901),持股49.94%;第二大股东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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