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直是广大职工关心的话题,
今天,就相关话题以问答的形式做如下解答。
一、养老保险领取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简而言之: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地。
二、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有归集责任吗?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简而言之: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归集各地养老保险并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问题: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简而言之: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时间,二是证明材料。
四、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对已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的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多领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追回,其中缴纳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简而言之: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只能保留一个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