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社会保险费
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一)缴付时
企业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领取时
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补充保险费
补充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费(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一)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
1、缴付时
企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单位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职工缴付的年金,以及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均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2、领取时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领取方式 | 计税方式 |
按月领取的 |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季领取的 | 平均分摊到各月,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年领取的 |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 |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 | |
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的 |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二)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缴纳。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在缴付和享受相关待遇时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三、商业保险
(一)商业健康保险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税优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二)递延养老保险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付时扣除限额:
缴费主体 | 扣除限额 |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 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 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
领取时:个人按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其他商业保险
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其他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没有规定免税的,应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