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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我市启动职工生育保险和医保合并试点

记者26日从市人社局获悉,5月1日,我市将启动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试点,市本级与所辖县(市)同步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据悉,试点期间,我市将逐步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个统一、一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合并后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今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部分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在我市参保管理、医疗保险关系在省级参保管理的人员,试点启动时,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至省级参保管理。

相关费用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如下:机关、事业单位为7.4%,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8%,职工个人仍为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不变,建立个人账户的为9%,不建立个人账户的为5.5%。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并按病种单独支出。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就生育医疗服务和指标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服务管理,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全部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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