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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附营业务停息挂账的简单介绍

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原复营业务占用贷款实行停息挂账政策有关利息损失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附营业务贷款实行停息挂账等额核减农发行再贷款利

银复〔2000〕233号

颁布时间:2000-10-3000:00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再次报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利息等额核减我行再贷款利息的函》(农发行函〔2000〕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有关要求和财政部财债字〔2000〕31号文件的办法,从1999年12月21日起,你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实行停息挂账的损失,由人民银行以等额核减你行应付再贷款利息的方式处理。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停息挂账的数额,经你行多次核定为353亿元。请你们按照规定要求,从严掌握对企业实行停息挂账的政策,并进一步核实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数额。人民银行将视情况进行检查。人民银行今年暂按你行上报的贷款停息损失数额(20.66亿元)核减你行再贷款利息。如核减数额与检查情况不符,人民银行将从下一年度应核减的数额中相应扣回。

三、从2001年开始,你行应在每年年初将当年应核减再贷款利息的计划数额进行汇总,并按省份、企业列出清单,报人民银行总行。你行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计息日结束后将实际应核减再贷款利息数额报人民银行总行,经审核后予以核减,每年核减两次。

财债字(2000)31号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原复营业务占用贷款实行停息挂账政策有关利息损失处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现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二)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开展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为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油继续执行现行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粮食企业改革力度,要按照十五大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粮办工业中的大中型企业要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实现资产优化重组;小型工业企业采取出售、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放开搞活,推向市场。

 (四)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从现在起,用3至5年时间把我省国有粮食企业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减少一半左右。要加快调整人员结构,提高职工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要根据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设施等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员定岗、竞争上岗制度。

要认真做好下岗人员分流工作,下岗人员应纳入当地政府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体系,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作为再就业工作的组织保证。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是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二是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三是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用“三三制”办法,政府、企业、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粮食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各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人员开展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为保证水库移民和需救助的灾区、贫困地区人口以及军队用粮的供应,各县(市)必须根据本地市场粮食供应情况指定相应的粮食骨干加工企业和粮食供应网点,做好供应工作,由同级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做到人、财、物分离,设立单独法人,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二、全面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合理划分省、地、(市)、县(市)的粮食责权。

 (七)我省粮食工作实行省长负总责前提下的省、地(市)、县(市)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粮食生产、购销等计划衔接。

 (八)省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流通全面负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粮食宏观调控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粮食发展规划,确保全省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搞好全省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主要责任是:1、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供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和优化品种结构;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确定定购粮购销基准价和保护价及销售限价水平。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3、对重大自然灾害帮助安排救助粮,在全省性粮油市场价格出现过度波动时,动用省级储备粮油进行吞吐调节,保证军需民食,稳定市场;4、制定和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挤占挪用,确保省级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5、建立和完善地方三级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应付本省自然灾害以及调控市场的需要确定和落实储备规模,并报国务院备案;6、建立并管好用好省级粮食风险基金;7、搞好全省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省级粮食储备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8、指导、协调省内地区间粮食余缺的调剂,建立省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经营的原则,组织和落实粮油进出口;9、制订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政策和法规,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行业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10、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专储粮收购、粮食进出口指标、储备设施建设、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

 (九)地(市)、县(市)政府在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主要责任是:1、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总产,优化粮食品种结构,负责本辖区的粮食总量平衡;2、落实好本辖区粮食定购任务和收购、调拨工作,负责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地(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基准价水平和允许的浮动幅度,制定本辖区的具体价格水平。粮食主产区要为国家和粮食主销区提供商品粮,为全省粮食总量平衡作出贡献。粮食主销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3、保证诚镇居民粮、水库移民和需救助的灾区和贫困地区所需粮食,以及本区域内驻军和武警的军粮供应。4、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规定的要求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杜绝收购资金挤占挪用。5、按照省政府要求,落实地(市)、县(市)粮食储备计划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对地区性自然灾害或出现粮价过度波动时,动用本级储备粮吞吐调节。6、负责本辖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7、负责本辖区粮食余缺调剂,建立产销双方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8、加快本辖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行业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当地流通秩序。

  (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地(市)、县(市)三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要根据我省粮食生产发展和有效调控市场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按不小于中央规定的规模建立。地(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要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省、地(市)、县(市)三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企业因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弥补的亏损补贴。各地(市)、县(市)不得随意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粮食风险基金要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粮食等部门制定。

 (十一)理顺省内区间定购粮对口调拨关系。1998年度南平、三明定购粮调出区外计划确定为2.1亿公斤,仍作为指令性计划,销区要顾全大局,如数调走,以支持产区收购。粮食购销价格理顺之后,省内区间调拨任务由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支持、帮助销区与产区以合同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省下达的区间调拨任务属指令性计划,销区历年来欠调的粮食必须限期调完。调粮所欠的货款也必须限期归还。具体期限由省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后通知各地执行。

 (十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全省各级政府现有用于扶持粮食生产、流通的投入不能减少,今后视财力适当增加,主要用于扶持主产区粮食生产,改良品种,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消化粮食企业新增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对粮食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扶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改造以及网点简建费用等。

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顺利进行,加强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后的财务管理,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根据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将粮食部门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第三条 国有粮食企业要将其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财务分开,单独核算。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加强两条线运行后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做好相应的财政补贴工作。第五条 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的原则是:彻底分清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盈亏和经营性盈亏,理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科学、合理核定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管好用好财政补贴,促进两条线运行健康发展。第二章 粮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划分第六条 粮油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和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军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吞吐粮食平抑市场粮价。第七条 商业性经营业务是指第六条所列政策性业务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主要是农村粮管所(站)、粮库和军供站;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单位主要是独立核算的粮油零售企业、加工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第九条 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在保证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同时,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的多种经营,但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不得妨碍政策性业务的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动用政策性粮油进行商业性经营;商业性粮油经营企业接受政府委托,需代理一部分粮油政策性业务时,政策性业务应优先安排。第十条 粮食部门在组织实施两条线运行过程中,对主要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的政策性业务要定岗定员,保留一支精干的队伍承担政策性业务,其他大部分人员从事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第三章 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 国有粮油企业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并发生政策性亏损时,其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第十二条 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不能通过购销价差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按国务院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体制,目前中央财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国家新增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和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补贴,或通过粮油购销价差解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政府决定。按国务院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预算负担级次,目前地方财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地方储备粮渍费用、利息补贴、国家储备粮油(1979年底以前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国家定购粮价外补贴和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第十四条 粮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标准按平均先进原则确定。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标准按本级政府规定执行,同类性质的政策性业务的费用补贴标准参照中央补贴标准制定。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决定限价抛售国家政策性粮油平抑市场价格时,销售价格低于进价成本的差价由财政给予补贴。第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补贴标准确定后,财政部门应按此标准和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量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补,不得留有缺口,不得形成新的政策性业务挂帐。第十七条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扶持粮食企业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专项扶持资金,帮助政策性业务单位改善仓储经营条件、协助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扶持商业性经营企业走向市场,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章 粮油政策性补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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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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