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贷款政策
中心城区外住房不纳入套数核查范围
《通知》进一步优化了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其在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
缴存职工家庭在重庆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超过两次。
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通知》明确了降低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
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在提高贷款额度方面,《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重庆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重庆公积金贷款条件
每个地方的公积金政策不同,以重庆为例,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本市或外地户籍职工),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的配偶,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本市或外地户籍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共同参与贷款,配偶参贷后视同为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
扩展资料: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额度及期限
1、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统一按所购房屋价值的80%执行。
2、可贷额度: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参贷后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个人最高可贷额度的1.5倍(60万元)。且实际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借款人家庭月负债(含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3、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还款到期最后时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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