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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创新发展的原则,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持地方金融健康、平稳和安全运行。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属地金融监督管理责任、金融风险防范闭链衫与处置责任以及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与配合。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属地责任。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并对地方金融的促进与发展进行综合指导。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轿腔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网信、税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金融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金融发展规划,制定省金融发展规划。省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地方金融改革、金融体系建设、资本市场发展、金融资源集聚、区域金融发展、金融环境优化等内容。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金融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人才发展政策,建立健全金融创新激励和保护机制,保障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务资源。地方金融组织可以依法享受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金融支持,依法依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推动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强对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组织的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接到的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唤告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法介绍

;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为了为保护在个地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预期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世滚侍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还包括机构设立的条件;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构变更与终止;工作备猛纪律;附则等等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监督下小贷发展的困惑

      在某种程度上说,知晓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后,我们也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缓解了农业、农村、农民的资金紧缺等问题,但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问题之一就是小贷机构的身份尴尬,融资困难,且融资成本高。根据央行、银监会的《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但贷款的原则是“小额、分散”。由于不具有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格,小贷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难以享受到国家对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我们了解到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金融机构注资。此外,来自金融机构资金之和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50%。融资能力有限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做大。

      近几年,随着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冲破融资瓶颈的呼声日渐高涨。尽管《意见》迟迟没有“升级”的动向,各地方却早已按捺不住,纷纷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搜吵。各地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就是其中代表。

吉林市众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条件

吉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为年龄在

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和芦认定证明》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

包括: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进城务工和返乡创唤兆带业或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等(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及符合吉林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办企业、组织起来就业和吸纳规定比例的符合贷款条件猜誉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一)持有《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人员。具体办理《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人员范围、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按照《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人办(2011)8早)和古林省回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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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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