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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提供的贷款。委托人协助监督、使用和回收,不包括现金管理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3、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现金管理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企业集团客户委托现金管理服务提供的委托贷款形式,在企业集团内独立法人之间开展的资金收汇业务。

5、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受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6、委托贷穗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根据本办法规定禅唯,商业银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费用,不承担信用风险。

7、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稳健经营的原则。

拓展资料:

1、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条件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专项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由客户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利息收取,不承担盈亏责任。信托机构仅根据合同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委托人和贷款人应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经营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的来源必须合法并具有独立控制权;申请委托贷款时,必须单独承担贷款风险;必须按照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纳税,并配合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代收代缴的税款;满足商业银猜袭弯行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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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2、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3、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御拿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凯拆早资扩股等;

4、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盯雀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5、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拓展资料:

1、贷款: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2、贷款原则:“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一手房贷批下来后银行把钱打到我的卡上又马上划走了这是正常的吗

这是正常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都是这样操作的。

银行把贷款打到你的账上,表明银行按约向你发放了贷款,银行把钱划走是根据贷款约定将贷款支付给了房开商,表明你支付房款,祥春专款专用。

这是一个正常的业务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可以接受。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

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

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

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

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谨改耐,三方应签歼知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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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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