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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三十一条】雇主“秘密”投保 “不知情”雇员仍可获赔

问:我丈夫生前受雇于个体户李某。由于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李某主动向一家保险公司为全体雇员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对应雇员的近亲属为受益人。可是,在办理投保手续时,李某并未将保险情况告诉雇员,雇员对此一无所知。但我丈夫从别处获悉,表示明确赞同,向李某表示感谢。两个月前,丈夫在搬运货物时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我要求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其理由是《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正因当初签订保险合同时,丈夫没有表态同意,决定了该保险合同无效。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专家回复: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理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保险法第31条第2款、第34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事前作出,也可以事后追认。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一)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二)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回访中未明确表示不同意;(三)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四)其他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因此,尽管李某当初没有将保险情况告诉你丈夫、你丈夫对李某的投保一无所知,但你丈夫获悉后已经明确表示赞同,甚至向李某表示感谢,表明其已通过特定方式事后追认。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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