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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育改革保驾护航!《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9月正式施行

9月16日,省教育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的立法,既是我省新时代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衡量浙江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更是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条例》的颁布,是我省教育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填补了我省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空白,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已全面进入法治轨道,为推进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根据《条例》,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

(七)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校党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情况;

(四)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学校招生、校园安全、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结合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督导工作计划,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一)学生减负、教师违规补课等情况;

(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学管理等情况;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等情况;

(四)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的其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事项。

据了解,《条例》按照我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教育监管的要求,强化了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监督,强化了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状况监测评估,有助于推动我省教育现代化战略实施。

同时,《条例》完善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对教育督导的职责、范围、内容、实施、结果运用和督学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地位,进一步提高了督导的权威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以及评估监测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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