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性骚扰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后,3月8日下午,该男子又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女同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责令其向女同事书面赔礼道歉。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宣判的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原被告在某公司同部门工作。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几乎每天向自己的这位女同事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2020年3月,女同事不堪忍受,寻求公司帮助。在公司的要求下,被告书面保证今后再也不与这位女同事联系,决不影响她的生活。但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又拨打了女同事的电话,被拒接。随后应公司要求,他再次写下保证书:“我以后再也不会有和她有任何方式的接触,恳请她原谅我。如果再发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我主动辞职,接受公司任何处理并负上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来自被告的反复骚扰,这位女同事感到活着很累,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人的支持下,她寻求医生帮助,并报警。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告处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
然而,遭到骚扰的女同事自2020年5月起休病假至今,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精神受到了伤害,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利益,对原告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指出,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单位对性骚扰行为负有防止、制止义务。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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