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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在遵照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13〕7号)、《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教基〔2015〕3号)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消除大班额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转学规定。

一、关于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的规定

(一)同城(城区)转学。原则上同城(城区)范围内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拟转入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房产(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已入住(房产符合“在6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小学的依据;在3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初中的依据”政策)。

2.学生户籍地址与房产地址相一致。

3.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转入班级学生总数不得超过55)。

(二)外地学生转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拟转入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房产(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已入住。

2.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拟转入学校学区范围内合法稳定租住一年以上(租住房产符合“在6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小学的依据;在3年内,只可作为同一个家庭的子女就读对应初中的依据”政策),且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转入班级学生数不得超过55)。

(三)不允许转学的情况:

1.小学段不足 6周岁提前入学的学生,同城不允许转学。

2.学生不足6周岁,通过变通办法在户籍地(或房产所在地)之外的地区上学的,不得转入。

3.八、九年级学生同城不允许转学。

4.办理时间。对于转入的学生,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根据学校的学位情况,确定拟接收学生,并汇总相关信息,经学校校长签字后报教育主管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审批。对于转出的学生,各学校及时网上审核办理。这两种情况均不需要家长自行到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二、关于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的规定

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一)转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转入学校招生总规模没有超过核定规模。

2.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转入班级学生数不得超过50)。

(二)规模转学。规模转学是指一学期内,超过10人从同一所高中学校转入另一所高中学校(或同一年级超过5人从同一所高中学校转入另一所高中学校)的转学行为。因特殊原因(学校合并、撤销、拆分、新成立等)需规模转学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转入学校招生总规模没有超过核定规模。

2.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转入班级学生数不得超过50)。两方学校需提交关于规模转学的详细情况说明,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学。

(三)不允许转学的情况:

1.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2.空挂学籍不得转学。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学籍管理员的工作量,并保障学籍管理员的相应待遇。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地各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各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三)各学校有为在校生注册学籍的义务。根据“籍随人走”的原则,各学校对接收的转学生,必须在一个学期内完成学籍到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位的,因及时告知家长,并向相关部门寻求支持。各学校均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即只接收学生,不接收学籍。对学校(学籍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学生学籍问题,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市教育局将各地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规范办学考核范围,并将各地各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录入工作台账,对照台账进行扣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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