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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教育局网,干货看这篇!大连市教育局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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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

1.全面公开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寒假前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布辖区内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办学内容、联系电话),方便学生及家长查询和选择;同时,督促指导各校外培训机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制定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栏,公示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收费退费制度、招生简章、收费标准、课程计划、教师身份信息(个人照片、姓名、性别、学历层次、教师资格证号、任教学科)、常态化疫情防控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双减”工作承诺书》等重要信息。


2.加强培训资料和从业人员管理审核。各地区要持续开展培训材料和从业人员专项排查和常态化督查,实行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要严把培训材料审核关,建立培训材料双审制,对涉及意识形态属性较强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重点排查,坚决不能出现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等问题。要严把从业人员入口关,明确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划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红线,加强从业人员常态化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合法利益,坚决杜绝校外培训机构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3.全面规范收费行为。各地区要督促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严格按照“应托管、尽托管”的要求,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将银行资金监管工作情况作为对培训机构的重要检查内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通过“管住钱”,有效约束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使用,有效防范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要进一步加强预收费票据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4.持续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地区要严格落实校外培训内容备案制,对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课程内容、培训计划、安排班次、学员数量、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培训层次等相关情况进行备案管理,建立“一校一台账”,并动态更新。各地区在寒假期间每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辖区内所有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巡查。要通过推门听课、查阅培训材料、与学员及家长座谈等多种方式,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培训活动。要严防培训机构违规开设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班、违规开展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素质拓展”“思维训练”等名义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等问题发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适时曝光。要充分发挥各地区学科类鉴别专家委员会作用,依申请有序开展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工作,如鉴定的培训项目属学科类,要及时引导转型。


5.持续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区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培训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及时张贴更新全国重点关注地区表,落实“两案九制”,开展多种形式防疫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对照《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及规范办学行为检查表》进行全员培训、逐一落实。各地区对落实防疫措施不到位的校外培训机构,必要时责令停课整改,通过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健部门验收后,方可按规定复课。


6.持续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各地区要全面督促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工作通知》和《关于立即开展全市教育系统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办学场所安全大排查。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配备并确保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等设备运行正常,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缺课及时与家长联系,调查清楚学生去向。对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关停。


二、扎实织密校外培训监管网,严防隐形变异

1.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联合执法方案和执法工作计划,实行“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证办学、未经审批一证多址办学和以“家政服务”“众筹私教”“冬令营”“托管班”“研学”等名义开展隐形变异培训等行为,进一步巩固“百日攻坚”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坚决做好防反弹、防变异工作。


2.进一步发挥网格化巡查治理作用。充分发挥社区网格管理功能,进一步构建“区县对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对社区(村)、社区(村)对小区(居民组)、小区(居民组)对楼长(组长)”的四级包保制,分片包干开展全面排查。排查工作坚持“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并实施“日报告、日研判、日处置”,对发现的隐形变异违规培训线索建立台账,限时销号。


3.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检查。坚持把“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教育督导的“一号工程”,切实发挥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作用,把“双减”工作情况纳入督导考核指标之中,进一步加大督办、通报、曝光、约谈和问责力度,让教育督导“长牙齿”“树权威”,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4.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公布、宣传设立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信息,安排专人接听接收。可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区群众等作为社会监督员,丰富线索获取来源,提高社会监督参与度。对举报线索要登记造册,及时应对群众诉求,调查处理举报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治理的合力。


5.进一步落实严罚重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各地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对证照不全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从严处罚;证照齐全的培训机构违规培训的要立整立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要健全黑白名单管理机制,将违规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及时更新,让违规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大曝光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通报一起,形成警示震慑。


三、全面落实中小学校管理主体责任,实施校内监督

1.引导学生及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各中小学校积极引导学生及家长客观理性看待校外培训,认真阅读市教育局《携手共育 呵护成长—致全市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了解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四要五不要”的主要内容,认清参加非法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种隐患。倡导学生自我管理,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家务和公益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促进全面发展。


2.全面普查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各中小学校在寒假前全面普查本校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建立台账、动态监测,根据各地区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逐一比对,摸清学生参加非法培训底数,并将排查情况及时报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查处。寒假期间各中小学校安排专人对校园周边培训机构不定期暗访,持续加强校园周边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管住学生”,坚决抵制无证办学“黑窝点”。


3.加强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监管。各中小学校长是本校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在寒假前要开展师德师风专项培训,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理性的教育观念,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良好的师德风尚。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有效构建“家长—学校—社会”三维立体式监督模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学校、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同步倒查教师所在学校管理责任。


四、积极构建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加强自身建设

1.强化部门协同。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市场监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就寒假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传达到街道(乡镇)、到校、到培训机构。要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明确治理措施,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全面覆盖,务必做到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确保依法依规。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双减”工作调度会及相关文件精神,以《校外教育培训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为主要内容,在寒假前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辖区内中小学校负责人、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通过“线上”“线下”“集中培训”“专题答疑”等多种形式,领会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主要精神,掌握其举措要领,加强自身能力水平建设,确保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行政、各中小学教师依法依规教学、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运营,共同营造有利于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教育环境。


五、大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载体及时报道本地区“双减”工作成效,定期向社会宣传“双减”专项督查工作成果。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科学育人观念,发布消费提醒,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慎重选择校外培训,多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不盲目跟风报班,远离“无证无照”机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在本地官方媒体建立曝光台,适时曝光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黑名单”管理情况、“黑窝点”办学机构情况以及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行为。市“双减”办将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大连市贯彻落实“双减”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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