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公立幼儿园调整的
保育教育费标准通知
大发价格变更字[2022] 7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立幼儿园费用合理分担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约发变更费(2019) 45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公立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一、公立幼儿园保育费征收标准
根据“政府主导、优质优价、家庭合理分担”的原则,我市调整的公立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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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公立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不高于上述标准,相关旧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幼儿园运营费用需求、政府投入、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后,提出了当地各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并可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实施。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其他相关政策
各公办幼儿园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板(牌、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4〕87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