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邀请”是投标人通过招标邀请直接邀请“特定”对象参加投标活动的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比,投标人少,竞争力弱,采购成本也相对低,但在技术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部分投标人可能无法参与竞争,因此这种采购方式的核心在于规范操作。
那么,实践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地确定受邀请的供应商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对邀请招标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了邀请招标的两个关键步骤:
①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产生:有三种产生方式,即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其中采用后两种方式产生供应商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②被邀请参与的特定供应商随机抽取确定:数量须是3家以上。随机抽取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注意不得人为指定。
那么,实践中如何把握好邀请招标的这两个程序步骤,进而公平公正地确定受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呢?
采购人要储备和积累可供抽取邀请的供应商名录。
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一大特点,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购前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满足于采购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然后再从中随机抽取确定出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作为邀请的对象,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因此,如果采用采购人书面推荐的供应商产生方式,为了确保邀请对象能有较大的选择余地,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储备一个供应商名录,储备一定数量的、各行各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满足随时抽选邀请对象的需要,这是一项公平合理地确定邀请招标邀请对象的基础性工作。
拟邀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拟“邀请”的对象。因此,“邀请”对象的确定必须坚持一定的质量和标准,并在“邀请”之前进行必要的资格筛查。
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征集供应商,只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随机抽取。如果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有不合格的,抽取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合格的供应商被“刷掉”,不合格的反而“入围”。
因此实际操作中,既要防止通过制定歧视性条款进行资格预审和筛查,又要防止鱼目混珠,落实供应商资格条件预审和筛查,确保资格预审和筛查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
随机抽取应注意5个问题。
对于邀请招标邀请对象的确定,必须严格坚持“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按照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具体操作中,要制定规范的随机抽取程序,逐步实现电子化抽选方式,减少人为操作。具体来说,邀请招标供应商随机抽取应当注意以下5个问题。
①采用后两种方式的(供应商库抽选、采购人书面推荐),参与抽取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备选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数量为3家或3家以上;
③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不能“屏蔽”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④随机抽取现场有监督和录像,且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
⑤要有书面记录,并随釆购文件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