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络新闻(记者周坤)今后新疆将针对义务教育学校专职教师完善考核工作,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扣除全部绩效工资。
10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现已下发。
《意见》考核范围是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含兼做管理工作的教师、特岗教师)。
考核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四个方面。考核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组织进行,成立由学校领导、管理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考核委员会,其中普通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50%。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按下列比率控制:优秀12%左右,合格80%左右。
此次,《意见》明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不合格: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言行的,参与非法组织和宗教活动的;触犯法律,受到追究法律责任的;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职业道德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等多项内容。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人员在发放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上,发放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0%左右;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在发放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上,发放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只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扣发全部绩效工资。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详情可登录新疆教育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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