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空间净高不超过3.0m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500㎡,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24m。
当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空间净高超过3.0m且不超过6.0m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36m。
当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空间净高超过6.0m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2000㎡,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当空间净高度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防烟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cm时,该横梁可作为挡烟设施使用。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储油间分隔。
二级耐火等级乙类厂房的最多允许楼层数为6层。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对于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的,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为甲级防火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即3000㎡。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是建筑水平防火分区的主要防火分隔物,由不燃材料组成。
仓库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防火分隔设施分为水平分隔设施和竖向分隔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防火阀等。
对于建筑中庭、自动扶梯、楼梯间、管道井、窗槛墙等上下连通的空间,一般采用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封堵等方式对上下楼层进行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建筑某一楼层内采用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防火分隔物(如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等)。按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分隔的防火单元。
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的措施:
1)改变建筑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小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存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防火分区的划分不应仅考虑面积大小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消防扑救能力、建筑投资等因素。
划分防烟分区的构件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
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建筑面积和高度、顶棚高度、储烟仓形状等因素。
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挡烟垂壁是指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民用建筑地下室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由于水平防火分区是按照建筑面积划分的,因此也称为面积防火分区。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采用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楼板和窗间墙将建筑上下层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