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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工资交多少公积金】月薪一万,住房公积金按照3000元交费吗

今天我们依然谈的是住房公积金的话题。在上个月我的一家顾问单位的HR小王突然给我发了一封邮件,他发来的邮件件是来自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封稽核通知书,这里边是员工小李向住房公积金投诉,说单位没有给他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之后,向单位发送稽核通知书。要求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来提供小王在某一区间的工资发放记录以及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这个时候小王慌了,他说这该怎么来应对,我们单位已经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他为什么又提起了住房公积金的投诉并且公积金中心受理了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小王也提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按照3000块钱的缴费基数。而我们在问到小李的工资标准是多少钱呢,小王说实际是税前1万块钱。税前1万住房公积金按照3000的缴费基数,缴费了数年员工从来没有提出异议突然提出投诉单位的缴纳行为到底是

否合规。小王也提到了说我们在入职的时候在入职登记表里边和员工已经确认了,他同意以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现在他反悔了是不是员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这就要看一下住房公积金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允不允许双方来协商。我们看到了国务院层面的文件住房公积金规定以及各个地区关于每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发布的通知,几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单位和员工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单位缴多少钱员工也缴多少钱。究竟应该缴多少钱,日常当中的这种缴费是不是能缴存上就意味着合规。当然不是,在住房公积金规定以及各地每年度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当中都明确提到了指标,用的是员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员工前12个月工资总额除以12这样的平均数作为单位和员工共同的缴费基数。法律明确规定了你们的缴费基数是不是符合这样的一条规定。在实践当中很多单位像缴纳社会保险一样,都用最低或者是按基本的工资或者是一部分作为缴费基数和刚才这个规定来比当然是不合规的。即便有这样的一种约定合不合规。其实我们前面讲社保的时候已经非常清楚了,法律有一个基本原

则叫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规的提,也就是说双方自愿并不能排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一些基数问题。所以缴费基数非常明确用上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12。基本工资的缴费基数是有问题的这是一种常态。

那有没有特殊情况,也有,像社会保险一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同样规定了对于新调入单位或者是新参加工作的员工,首先是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缴存的基数是以他当月的工资总额也就是说来单位的那个月的工资,如果那个月的工资低相当于在第二年调整基数的时候,这个期间的缴费基数都可以合规的进行降低。否则就可能会有问题。单位能不能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这个在法律上我们是没有找到依据的。单位可能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说我们单位亏损了我们单位甚至濒临破产了单位已经非常不景气,但是缴费基数的降低这种情况是没有找到依据。在以后的课程

当中我会给大家讲述单位可以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降低的究竟是什么,在基数上是打不了折扣的。就像社会保险一样基数是从来不能有折扣的。我们也看一下各地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一个上下限规定。大概在六七月份的时候像社保一样,住房公积金中心也会发布当年度的缴费基数。我们以北京为例这也代表了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一个观点。我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就是员工上年度的工资,如果员工上年度的工资超过了北京规定的上限,这个上限是什么,是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就按三倍封顶作为上限标准再高不让高。下限标准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地区是2000块钱,所以再低也不能低于2000块钱。同时北京地区也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像一些

下岗内退的职工,我们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不得低于北京当地的基本生活费用。在广州地区基本原则也是一样的,同样缴费的正常基数,上限基数,下限基数都是一样的。广州地区有一点自己的特殊规定,是说职工的缴存基数等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经职工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对于这种拿最低工资的人有这样的一种特殊规定。在深圳我们查了一下,同样跟全国绝大部分地方是一样的,我们以现在2017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为例,深圳规定了一个原则上的上限,社平三倍。深圳是22440。正常的标准我们刚说了下限是2030也是最低工资标准。在深圳地方规定了一个特殊的上限,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7400。这是社平工资五倍的概念。它规定了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属于一种特殊的上限。我们在看新闻报道的时候也经常看到某一些国企或者一些特别财大气粗的单位给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特别高,跟实际的工资都不一样甚至高很多,因为所有人都知道住房公积金的一个重大权利,我们无论单位缴多少无论员工缴纳多少最后归结到哪里,都归结到员工的个人账户当中。也就是说所有的钱缴的再多都缴到了员工的个人账户里边,在将来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员工是可以支取的。,最起码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员工都可以一次性来取出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和社保不同,社保单位缴的再多也都进入到了社会统筹和员工的个人权益关系不是特别大。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区别很多地方愿意给员工以高的基础甚至高的比例来缴存公积金,作为员工的一种福利。是有这样的单位的,我们国家也为了规定这种无原则的上限,在各地规定了一

个大概的标准,包括深圳地方的特殊上限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所以住房公积金这个问题呢,在不同的单位会有不同的考量,有的单位认为是一种负担,有的单位认为是一种对员工特别好的福利,甚至有些时候还能起到一定的避税或者是免税作用。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考虑,很正常,但是依法合规的来关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强制性以及基数的确定性是HR在企业运营后卫当中非常主要的一个问题,否则就能面临不合规或者是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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