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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二手房最新消息】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该办法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梅河口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户籍地购房)。有以下4种形式:下一年公积金贷款还款额提取、提前部分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提前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提取,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只能申请用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对冲”贷款余额;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法院冻结提取;

(八)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借款人或保证人还公积金贷款违约,贷款人依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提取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

第四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的,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需以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发票购房金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

第五条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取贷款购房首付款。

(一)贷款还款一个月后,可申请首次下一年度还款额提取,满一年(即365日)后可申请再次提取,直至还款结束为止。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最后一次下一年度还款额提取顺延至贷款结清日前办理。有累计3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者不予受理下一年度还款提取,只能办理“对冲”还贷。享受下一年还贷款额提取的,不再享受首付提取。

(二)购房贷款首付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面积金额的20%,申请的时限为贷款发放后30日之内。提取首付款后不可享受提前部分还贷提取、提前全部还贷提取、下一年度还贷款额提取。

第六条无房家庭每年可办理一次租房提取,只能提取其中1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出上一年通化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0%,低于上限标准的据实提取。

第七条退休的(贷款未还清者除外),不受封存时间限制,可一次性销户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八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贷款未还清者除外),不受封存时间限制,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一次性销户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九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在单位办理封存期满6个月后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继续就业不需销户的,可再就业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条除销户提取外,缴存者账户须保留5000元互助金。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一条 提取人及需提供的身份证件:

(一)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件。

(二)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及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件。

(三)职工委托配偶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书、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件。

(四)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提供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税检发票、契税发票或房屋不动产证(抵押的须提供不动产中心签章的房屋不动产证复印件)。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税检发票。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交易纳税申报表。

4.对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扩大面积费的,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和购房税检发票、契税发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县级以上房产(产权)部门签发的危房鉴定书、不动产权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二)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购房合同或交易纳税申报表、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年还款本息并附有借款本金余额的凭据或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凭证。

(三)无房家庭每年可办理租房提取,需提供户口簿和家庭成员的无房证明、租房合同及收据。

(四)退休的,需提供职工本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职工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公积金书面委托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法院提取冻结住房公积金需同时出具执行裁定书、判决书、法院提取人身份证件、法院许可的账户、住房公积金所有人身份证件及符合提取条件的要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本人签字画押。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中心大厅各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三)中心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银行卡。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银行卡。

第十四条职工符合第三条中第(四)、(五)、(六)款项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五条提取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取公积金本息,并冻结职工本人账户3年,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延伸阅读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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