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地注销33名失联人员户籍#
摘要
《户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尽管于1958年1月9日施行至今没有修订,但仍是一部“良法”,例如,职业的确定,由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条例》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各地制定户口政策需要符合《条例》的具体规定。作者就农村户口登记存在着不合理规定,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根据是《户口管理条例》
关键词 户口作用 户口注销
《条例》的性质
在法理学上,学者在归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等名称时使用了“一般称为’条例’”的表述,2006年的司法考试也考过。法律人士倘若没有注意到《条例》的制定机关,可能对条例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拟定户口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专业人士不注意条例的等级,该规范性文件可能因违反《条例》而无效;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条例》的性质就是法律。
根据《条例》规定户口登记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户口不分性质;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区别在于:户口登记的身份不同。农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因涉及集体资源,或者合作财产使用与分配,《条例》特别规定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农村成员身份应由“合作社”确定,即目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与住址没有关系。
身份与住址没有关系
户口注销事由法定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注销户口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其一,公民死亡的,注销户口;其二,公民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其中包括公民在入伍前,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但不发迁移证件;其三,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有人可能认为,对被逮捕的人犯注销户口可能不符合人权保障的需要,户口与国籍不同,国籍通常因出生而取得;户口与身份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单位指定的“专人”协助办理户口登记后,被逮捕的人犯即可取得身份。
“失联”状态可能是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但公民服兵役,或者被逮捕不能评价为“失联”。通过对照上述的户口注销法定事由,根据目前的户口实践,江西一地注销33名失联人员户口仅有一种情形合法,即该失联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公安派出所可依职权注销户口。作者也是公安人员,特别提醒同行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作出了新的“定义”,注销户口能够被评价“减损权益”可能就是行政处罚,今后,将他人列入“失信名单”就是行政处罚。
户口注销可能是行政处罚
结束语
1958年制定的《条例》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一样,着眼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怎样解读法律又关系到行政与司法实践,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还要依靠诸如《条例》等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就户口管理而言,目前多地的实践是控制农村户口的迁入,其原因是农村还有集体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将农村村民身份的确认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更符合《条例》的规定;江西一地注销33名失联人员户籍,被注销人倘若为农村户口,社会需高度关注。
@法律新视点漫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