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预售款监管相关事项。
该《通知》指出,需优化预售款支取条件,预售商品房项目的监管分户账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多余部分资金,申请支取的多余部分资金可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升级装修方案的预售成品住宅项目,根据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情况,将每套已售房源升级装修价款总额的50%且与开发企业信用关联后纳入监管,并按规定节点进行支取。
《通知》要求,配建人才公寓房源的预售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人才选房结束后可根据价格调整情况,据实申请调整监管额度。纳入区(市)县重点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后续批次预售许可时,参照《监管办法》规定的D级信用管理,监管额度上浮40%。
《通知》指出,非预售款监管银行或非承办银行接到属地监管部门等反映开发企业将购房款违规收存至该行开设的一般账户后,不予整改或不配合追缴资金的,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或属地监管部门不与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市住建局将其违规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