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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怎么算】房地产项目竣工销售完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

土地增值税申报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广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2号)

该文件强调,纳税人不再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时,其由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转为非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当月依然要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至于对文件中“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时间的理解,究竟是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间、房屋交付入住时间还是办理土地权证分割时间,我们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分析如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建造商品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津地税地[2003]8号)规定,取得天津市建委颁发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次月起免交土地使用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

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9]24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中有这样的内容:
问: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终止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终止缴纳的时间按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优先的原则确定,实物移交较早的,按相关移交手续(如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受人等情形)办理的日期确定;房产证或土地证等不动产权利许可证照较早的,按证照的签发日期确定。
综上所述,实务中采用较多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多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以房屋交付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也更加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开发销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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