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防火墙应直接安装在建筑物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图示1】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图示2】。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图示3】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图示】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图示1】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图示2】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图示1】,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图示2】;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图示3】。
[注释]设置不可开启窗扇的乙级防火窗,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均可视为能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图示1】。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图示2】。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图示3】。
6.1.6 除本规范第6.1.5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釆用不燃材料【图示1】;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图示2】。
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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