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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太阳能热水器】济南楼市新规:新建楼盘太阳能热水器需达到45 ℃

济南市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

适用监督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应用监督管理,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323号)、国家《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高度100米以下的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时间节点以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时间为准。)

第三条 对因安全、光照或其他因素限制,确不具备太阳能光热利用条件或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工程,经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同意后,可选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替代。

第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的规定,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时,应选用性能可靠、技术成熟、信誉度高、服务优良的产品,应优先选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用较高的企业生产的设备。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太阳能企业合理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并按照安全可靠、技术成熟、实用美观的原则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当不具备安装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所需的有效日照条件时,应采用其他节能产品替代。所选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要求。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规定,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由各专业相互配合同步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达到施工图深度要求。

第八条 设置在住宅阳台栏板、墙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原则上应有适当的倾角,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注明集热器安装角度及安装尺寸。如采取垂直安装的方式,须经本行业省级以上专家论证,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不小于45℃。

第九条 设置在阳台栏板、墙面上的集热器与墙体和托板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集热器安装支架与阳台、墙体结构的锚栓连接安装节点详图。设置在屋面上的集热器和贮水箱应安装在建筑承重结构上,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其荷载。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尤其要加强对集热器遮挡、安装角度、日照时数和安装固定节点详图等审查力度,不得委托太阳能设备厂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应纳入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项施工资质。鼓励具备相应专项资质的太阳能生产厂家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

第十二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对进场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进场验收记录。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前,应抽取一套产品在日照条件相对不利的房间做安装样板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对太阳能样板工程进行有效日照测温检测,太阳能热水系统出水温度应达到45℃以上,并形成四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检测记录。样板工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全面施工安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当需要变更太阳能集热器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集热器面积、水箱容量、安装角度等方面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管线安装应整洁美观,分散式安装完成后室外管线不宜外露,室内管线整齐。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监理,对产品进场验收和施工安装各个环节的质量严格把关,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章 竣工验收与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并形成书面系统调试记录。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等单位,对系统热工性能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系统热工性能检验的测试方法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规定。

第二十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专项竣工验收,专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专项竣工验收应建立责任制,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对系统完成竣工验收交付用户使用后的售后服务、“三包”以及正常运行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可。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满足的最低要求等内容,纳入与用户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中,并提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明确售后服务中各方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整机质量保证期应不低于5年,质保期内应对住户使用的设备按“三包”规定免费维修、更换,质保期限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积极履行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或太阳能生产企业)履行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太阳能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做好专项节能验收的核实认可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施工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对违反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的工程,应责令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太阳能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原因造成投诉多发频发、经督促整改不力的,将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月×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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