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的差异
竣工验收是根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接收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和第49条的规定,可知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之一。是否予以备案是质监部门依法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行使的权力,具有行政法律行为的性质。竣工验收备案并未对建设工程质量作任何实体的认定,仅是对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的竣工验收行为等进行程序性、形式性的审查。《建筑法》第61条明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当然,若在合同中约定将竣工验收备案作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也是允许的。在建设工程质量的实体认定上,竣工验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也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第316页
出版时间:2015.01.01
法学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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