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时报》5月26日新闻(记者灿富通讯员陶琛)执行人的公积金能被法院执行吗?丈夫成为不诚实的执行者,以妻子的名义公积金不受影响吗?最近,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详细规定了执行案件中联系查询、冻结、扣除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程序。
符合条件的公积金可以被冻结、扣划
《意见》共35条,第一条就明确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的需要,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冻结案件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如果当事人公积金账户正在归还公积金贷款,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对超出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部分,法院可以冻结。
如果多个人民法院要求对同一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确定冻结顺位。
如果被执行人退休、出境定居、跟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以及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是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这些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确定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贷款、没有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联保),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任一情形,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这些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申请执行人或其配偶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除了这些情形外,其他认为应当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法院应书面报请或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在地市(州)中院,由市(州)中院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经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决定是否予以划扣。
《意见》中还对失信行为进行了惩戒。被冻结了公积金的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主动与法院联系,解除冻结后才能申请。如果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贷款申请将不予批准。
强制提取公积金偿还债务
记者了解到,此前已有基层法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成功执结案件。
株洲人胡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以购房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张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分。此后,原告曾找胡某某追偿借款,他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推诿。直至2019年原告到胡某某曾经的工作单位株洲县信用联社再次找他时,才发现胡某某已经辞职,且不知其下落。
2020年1月,张某某将胡某某诉至法院,因胡某某下落不明,经株洲市渌口区法院审理,缺席判决由被告胡某某偿还所欠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其利息4.65万元。
2020年10月,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有公积金十余万元,且其已离职超过6个月,依法可以强制提取。法院随即请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强制提取胡某某的公积金用以偿还涉案债务。
据悉,住房公积金对于保障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记者了解到,2021年一季度,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0.26万笔,贷款发放额13.91亿元,同比增长82.70%。截至3月底,累计个人住房贷款发贷款总额407.31亿元,同比增长17.15%。截至3月底,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金额0万元,个贷逾期率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