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管理制度
封建社会以发展农业经济为主。那么土地是核心,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故而土地制度就反映出了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资源分配)制度,又是一种身份制度,还是一种阶级矛盾调和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平衡制度)。笔者将封建社会的社会层次简单分为四个,为的是便于讲解和理解土地管理制度:
帝王(皇帝包含王公贵族),地主(包含大小地主和乡绅恶霸),自耕农(包含个体手工业者和部分服务业个体),农民(包含佃户和流浪者)。何为制度?说白了就是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需要强制执行。但凡制度那就有维护手段,那就是:
1,帝王和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掌握经济命脉,自耕农和农民给予少量土地或者没有土地,依附于帝王和地主。(时下我们常说的"二八定律",笔者用在这里借用一下:帝王和地主人数只有百分之二十,却掌握着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而自耕农和农民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土地占有额却只有百分制二十。)
虽然不够确切,但却便于理解。帝王和地主从土地的占有额上限制其他两个阶层,也是土地制度的始作俑者,从根上制约着被剥削者;
2,武力强制,一旦自耕农和农民违反规则,地主利益受到威胁或者损失,就会有地方武装或者军队出面镇压。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还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历代国家最高统治者,所拥有的对国家土地籍册上的每一亩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和户籍册上的每一个人口的直接课税权。故帝王才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那么自然帝王阶层和地主阶层也是有矛盾存在的,能否激化矛盾还是要看利益瓜分是否平衡?
这里主要说土地制度,但是不能孤立只说土地制度,需要参照当时的赋税制度和阶级关系,三这之间关系密切。简单说赋税制度就是帝王和地主向自耕农和农民每年或者每月要收多少钱多少粮?收取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而阶级关系就是帝王,地主和自耕农,农民彼此之间关系能否平衡?笔者以为结合阶级关系和赋税制度来说土地制度更为恰当。
秦:
授田制 战国时,井田制已走到尽头,当时的土地仍基本为国家所掌握,国家直接向农民授田,也叫行田。授田只是给予使用权,且有期限,农民所受之田不能据为私有。授田的对象主要是平民,有的国家还授给外来者,以招徕人民增强实力。
授田制虽然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农民在沉重的租税负担下,生活仍是十分贫困,农民的收支情况仍处于亏空状态。另外,战国时农民还有很重的力役负担在凶年饥岁之时,老弱冻饿而死,
壮者流散于四方。破产的农民,有的流亡,有的进入城市做小商贩或小手工业,也有的去做佣工。有些流亡破产的农民甚至在深山广泽中,做掘墓或抢劫之事。赋税徭役过重于阶级矛盾于事无补。
名田制是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随着爵制的轻滥,人口的增加和垦田扩展的趋缓,名田制开始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并。当名田制的田宅标准越来越脱离现实,又不能根据形势而变革时,占田过限的违法土地兼并也就不可避免了。尽管如此,国家在经营"公田"的过程中,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参考了名田制的原则;"名田"、"限田"的思想在士大夫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名田制对魏晋以后的土地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地主和帝王之间的矛盾埋下了根源,庶族的产生以及后来的士族和庶族的消长也充分说明这个问题,根本上属于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
汉:
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王田制的名称取法于《诗经》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莽诏书称:"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这就是王莽的"王田制",其核心是变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为封建土地国有制,企图以此来遏止土地兼并。
王田、私属制,是王莽针对西汉以来最突出的土地和奴婢两大社会问题提出来的解决办法。从主观上,王莽看到了农民失去土地是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土地买卖。因此,规定土地国有,不准私人买卖土地,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被抛出土地的现象。在这一点上,王莽比西汉历代统治者都要高明。然而,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经出现六七百年的汉末,要废除土地私有,实行土地国有,实在是不切实际的空想。他的一位叫区博的大臣就直接面谏他说:"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实行。"因此不几年,就因为遭到豪强大地主们的反对而废止了。正如一位史家所说的,井田制"乃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王田制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愿望是美好的,现实充满骨感的",危及到了地主阶层的利益,自然是实行不下去的。
3、三国时期:
屯田制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实行,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行屯田,后实行军屯。魏末晋初,由于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达八二开或者七三开。赋役越来越沉重,屯田制逐渐瓦解。晋武帝时期两次下令罢屯田官,民屯宣告废止。
4、西晋时期:
占田制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280年西晋颁布占田制。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占有,并非由国家如数进行分配,而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课田亩数交纳田租。东汉末年战乱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的情况,曹操在这种条件下推行屯田制度。随着曹魏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自耕农经济的复兴,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于是魏末晋初宣布废除屯田。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布占田、课田令。
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没有年龄限制,原则上任何男女都有权按此标准占有土地。这种土地不是由政府授与或分配,而是规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数量和最高限额,但政府没有任何措施保证人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占田制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地主和农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规定限额的还可以依限占垦。
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过度占田,另一方面则企图使小农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效果有限,对于官僚地主来说,可以通过品官占田荫客制,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额的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依限占足,超过限额的,在占田令中又没有规定任何惩处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继续兼并土地,有利于士族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对于官僚士族兼并土地、人口毕竟有一定限制作用,西晋土地兼并不如两汉和东晋南朝剧烈。农民虽然名义上有权占有一小块土地,但事实上仍有许多"无业"或"业少之人"。农民所受剥削也较前加重,西晋课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额比曹魏时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论土地占足与否,都按法定课田数征收。
西晋占田、课田令颁布后十年,就爆发了统治阶级内争的八王之乱。
不久刘渊、石勒相继起兵,北部中国又陷入干戈扰攘的时代,包括占田、课田制在内的西晋典章制度均遭受严重破坏。占田、课田制是封建国家为保证赋税剥削而制订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赋税制度。统治者允许人民占田是为了课田,课田建立在占田基础上,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占田,则无从课田,没有课田,则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义。
西晋占田、课田制总结了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经验,规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的最低限额,允许人民在这两个限额之间有机动余地,从而既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劝课农桑"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个体农民经济的发展。
5、隋唐:
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颁布均田制,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以取代占田、课田制。
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的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新税法。即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6、宋元:
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
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另一方面,"两税法"在实施中推行的"唯以资产为宗""认田不认人"等做法,使得国家放松了对农民人身的控制,有利于佃农身份的合法化,中国历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7、明清:
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
开国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
"黄册"即户口册,"鱼鳞册"即土地册,里甲制度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每个里甲实际上是一个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基层组织或合作社区,承担着赋役催征、社会教化、基层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
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即把赋与役合并为一,丁(人口役)与粮(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清朝初期,名义上延续了明朝的"一条鞭法",事实上实行的是"一条鞭法"+丁银。丁银即按人丁征收税银,而不论其贫富如何,存在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巩固清王朝的统治,雍正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推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举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征收的税银,全部都摊入土地田赋中予以一并征收。"摊丁入亩"把之前部分按人头征收的赋税,完全改为按田亩征收,从而相当于实施了完全的地亩税,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赋役混乱的难题。
土地兼并:土地兼并问题贯穿在封建社会的始末,每一个封建王朝的中后期都会出现,根本原因来自封建社会的经济形式和社会形态。是激化阶级矛盾
的一个过程,是统治秩序的一个隐藏的毒瘤,是帝王和地主内部矛盾的体现,是封建王朝由盛转衰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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