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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电热膜】嫌疑人翻供之后

郭秀合

左上:文件堆;右上: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下图:孙某等被告人在法庭上

2016年5月,山东省威海市海关走私分局通过通关数据分析发现,威海地区从韩国进口的部分电热膜、胶带、加热电线等货物与同类企业相比涉嫌低报告价格走私,因此进行了调查。

2017年3月,威海市海关缉私分局对孙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立案侦查,并在烟台、威海、丹东、鞍山等地同步开展抓捕行动,将涉案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经查,2013年至2016年,孙某等人为给其公司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低报等方式多次走私进口韩国电热膜、洗化用品、日用品、咖啡、饮料等货物共229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2018年4月2日,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孙某等4人及其公司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

2018年5月8日,威海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合谋:报关时将价格改低

孙某,1960年6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一个村庄,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因为是朝鲜族,孙某懂汉语和朝鲜语两种语言。2003年,他跟着老乡一起到韩国打工,有了些积蓄,于2007年将家搬到威海,从此在韩国、威海两地往来居住。

孙某觉得在韩国打工不是长久之计,只有自己当老板才有前途。2009年4月,他在威海注册成立了威海英峰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伊始,只有他、妻子和妻子的侄子三个人。虽然当上老板,但刚开始的几年,孙某的公司基本上没有什么业务。

2012年,孙某人生的转机出现了。之前在韩国打工时认识的一个韩国人金某联系上他,说自己在做向中国出口电热膜的物流业务,需要有公司在中国协助通关。孙某大喜,提出自己的公司正好可以做这项业务。随后两人商定:由金某所在的ALB公司负责在韩国将韩国工厂要卖往中国的电热膜等货物归到一起,从韩国出口,再由孙某的公司负责在中国以公司名义办理进口报关事宜,等货物进入中国后,公司负责接货并将货物发给国内各个小货主,对国内货主收取代理费。

为招揽业务并赚取更大利润,金某和孙某合谋:进口申报时将报关单上的价格改低,以便偷逃税款提高利润,同时收取韩国和国内货主低于正常报关进口费用的代理费,以吸引更多业务。

在这一精心策划的经营模式下,孙某的公司业务量急剧增长,其走私进口的货物也从一开始的电热膜、加热电阻、加热导线,增加至双面胶带、供应球链等多种货物。这些货物进口后,流向山东、辽宁、北京、广东、四川、上海等全国多个省市。

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孙某的公司扩员至8人。日常经营活动中,孙某一直有很强的警惕意识。有的国内客户收到货后会要求提供报关单,为掩盖低报价格的事实,他指使员工在提供报关单时,将上面的报关价格抹去。为了不让公司频繁的进口业务引起相关部门注意,孙某于2016年以自己和亲戚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威海罗美贸易有限公司和威海英鹏贸易有限公司,然后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进行进口申报,以分散风险。2017年3月,他又将从事走私进口业务多年的威海英峰贸易有限公司注销,企图逃脱制裁。

做大:增加多项自营业务

尝到甜头后,孙某没有满足于为他人代理走私进口货物,而是在自己的公司中开始慢慢增加自营业务,从韩国购买各类洗化用品、日用品以及咖啡、饮料等货物,在国内销售牟利。因为没有进口资质,公司通过烟台和威海多家公司代理进口,向他们支付一定费用。

孙某很清楚,代理进口中可以通过低报、伪报等方式来偷逃税款。因此,在通过其他公司代理进口货物时,他要么跟韩国供货商勾结,由韩国直接提供假的报关单据给代理报关公司,要么自己直接制作假的报关单据给代理报关公司,以低报、伪报方式减少税费成本,赚取更大利润。在洗化用品的进口中,其报关单上申报的货物品名、数量、价格远远少于、低于真实的货物品名、数量、价格。而给韩国供货商的货款,是要按真实成交价格支付的,走正常的付汇渠道只能支付报关单上的价格,对实际货款和报关价格之间的差价款,孙某以公司进口电热膜等货物对外付款的名义进行付汇。这样做,一方面完成了电热膜等货物形式上的付汇,另一方面又把洗化用品的差价款支付到韩国,可谓一举两得,互为掩护。

自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案发,孙某公司采用少报、低报方式,走私进口韩国洗衣液、柔顺剂等洗化用品共24票,每票都是一个大的集装箱,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04.2万元。

孙某曾和他人合作,将自己公司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日用品伪报成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将自己公司的货伪报成几百个小货主的货,在免税额度内进行申报,以逃避税款缴纳。用这种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进口了2票之后,他发现跨境电商查得严不好操作,又改为通过威海本地一家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达成合作前,孙某与对方公司负责人进行商谈,获取该类货物在进口申报中海关的一般限价,收到韩国发来的发货明细后,再指使员工将明细上的价格改低,以伪造后的价格制作货物进口所需的报关单证。

翻供:斗不过同步录音录像

“该案涉案货物种类繁多、单证繁杂、走私方式多样、证据种类多样,涉及证人众多且散布在全国各地,给办案人员的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37本卷宗是对我们的严峻考验。”威海市检察院公诉处办案检察官曾庆俊告诉记者。

走私类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交易另一方在国外,证据认定上主要依靠从国内取得的证据,依赖犯罪嫌疑人之间沟通所留下的痕迹。为此,办案检察官依据不同走私方式和货物种类将案件事实分为四类,针对同类事实分组审查证据,最终抽丝剥茧,将每一笔事实的证据分别论证,让案情清晰化。

刚被侦查机关抓获时,孙某知道自己公司存在这么多年的走私行为,且海关已经调取了一部分单据,所以没什么侥幸心理,供述比较稳定。而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去提审时,他突然一改之前的认罪态度,称自己的供述因为语言沟通障碍存在被误解的情况,必须聘请翻译才能接受讯问。

办案检察官对孙某的话心中存疑,因为与他一起到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也是朝鲜族人,这些人语言沟通没有问题,孙某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中也从来没提出需要聘请翻译。不过检察官还是依法同意了孙某的要求,决定聘请翻译后再作详细讯问。就这样,第一次讯问笔录上只有简单的几句,可等到要签字时,孙某又提出多处用词的修改,这使检察官更加确信,他不是不懂汉语,只不过在为翻供寻找理由罢了。

离开看守所之前,检察官与孙某随便聊了几句,大致了解了他心理变化的原因。他起初没把自己的情况想得很严重,等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他发现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偷逃税款数额多达1000多万元,才意识到自己会面临非常重的处罚。想到已经供述过多次,取证过程中侦查机关又没违法之处,找不到其他理由,只能拿语言问题说事。

孙某的翻供理由当然不能成立,办案检察官在提审回来的当天就联系了侦查机关办案人,让他们把讯问过程中所有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全部移交到检察院。收到这些资料后,办案检察官逐个进行了审查。该案涉及6名犯罪嫌疑人,录像资料时长六十多个小时,办案检察官加班加点及时审查完毕,确认了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

办案:两次补强完善证据

本案走私方式多样,但主要是低报价格走私。低报价格走私认定的难点,是怎样认定实际成交价格。随着走私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他们对外付款时很少会直接通过银行账户打款,且因为涉及到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他们大多采取现金交易,甚至通过地下钱庄付款。偶尔往银行账户打款也很少单笔支付,而是各种款项混在一起,侦查取证难度极大。

侦查人员从孙某公司具体负责货物进口的员工处,调取了留存的真假两套单证。但所谓的真单据上的价格是否是真实成交价,有犯罪嫌疑人之前的有罪供述印证还不够,需要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针对第一类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取到了一部分货主的证言和单据,但有些取证不充分、不明确,也没有做相应比对。办案检察官将这些问题一一列出,要求补强。退查回来后,针对证人提供的单据与从嫌疑人处调取的单证进行比对,最终确定了成交价,确保了证据链条的完整。

除了详细列明补查项目,检察官还时时追踪证据补充情况。2018年初,农历小年的前一天,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一起冒雪赶赴烟台,对案件关键证人进行复核取证,辨别了证据的真伪,增强了证据认定的内心确认。

该案走私事实涉及孙某的两个公司,侦查机关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不够准确,两个单位的事实混在一起。办案检察官通过退查,引导侦查人员查明两个单位不同的犯罪事实和数额。孙某为掩人耳目先后成立三个公司,其中有两个参与到走私犯罪中,两个公司参与的部分不同,而且孙某在立案之前已经将参与走私行为最多的威海英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注销。这导致在认定单位犯罪时,需要区分已注销公司和未注销公司参与的犯罪数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单位已经注销的,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对参与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应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没有对两个公司的数额进行区分,存在瑕疵。办案检察官通过退查提出问题,对两个公司参与的事实和数额作出精准认定。

此外,办案检察官通过逐一比对每票货物认定税款的单据,发现核税部门遗漏了几笔,通过退查指导侦查机关重新核税,追加偷逃税款人民币29万余元。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共五页退查提纲,不仅对证据不足的地方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充,还对现有卷宗证据中存在瑕疵的部分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说明。通过补充侦查,补强的新证据形成两本新卷宗,该案成功起诉至山东省威海市中级法院。

案后说法

在对外贸易中,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存在偷逃缴纳税款的犯罪行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且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本案还有一些与一般走私案件不同的特点:一是涉案企业不是只从事某一类货物的进出口,而是经营种类繁多的商品贸易;二是涉案企业在走私行为中扮演的角色多变,有时扮演为他人进口货物的代理者,有时扮演让他人为自己代理进口的货主;三是走私方式多样化,包括低报价格、少报品名、伪报贸易性质等方式;四是货物入境口岸较多,包括威海口岸、烟台口岸、石岛口岸三地;五是货物进口后流向全国多个地区,走私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面较广。

另外,该案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很强,也给侦查工作和司法认定带来很大难度。为此,我们在多种走私行为证据标准的把握,以及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交叉认定上下了很大功夫,注意根据不同走私行为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最终成功起诉。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曾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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