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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干】办公室恋情曝光男友被开除 女友这样干

办公室恋情是职场中最热门的问题。现在很多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之间坠入爱河。否则将是违约,公司有权被开除。

那么,办公室恋情到底能不能禁止呢?发生办公室恋情后,公司是否有权开除员工?

  陈豪去了一家高科技公司。进入公司的第一天,公司人员向他解释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强调,公司严格禁止办公室恋情!如果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并且不得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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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陈豪已经熟悉公司的规定,但有时爱情来得太快,他与公司同事小雪接触后,一见钟情于小雪,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但是,由于公司的规定,这两人不敢公开,因此只能私下秘密交流并发展地下关系。但是世界上没有不透气的墙,公司仍然发现了两者之间的爱情。因此,陈豪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开除。

  小雪气不过建议男友陈豪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他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在法庭开庭期间,陈豪主张“禁止公司雇员之间的内部恋爱”,侵犯了他的婚姻自主权,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公司应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

  该公司辩称,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公司员工内部的恋情”并且此条款也包括在陈豪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且陈豪应该了解该规定。现在,该公司开除了陈豪,是其完全不遵守规章制度,因此无需向陈豪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企业的规章制度一定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

  《民法典》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违反我们关于公民自由婚姻的法律规定应被视为无效。因此,公司与陈豪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五万多元。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企业和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主要原因在于办公室恋情有可能危害当事人的工作效率,严重的会有泄露公司机密的隐患。但是因办公室恋情开除员工有可能涉嫌违法,还涉嫌侵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公司事先颁发“禁恋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符合规定。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公司制定的这项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遵循法定条件解除原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隐恋或隐婚显然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如用“办公室恋情”这种理由,把自己的管理延伸到被用工人的私人空间,这个就严重侵犯了私人空间的权利,也侵犯了人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用工人出现类似的情况,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员工若隐婚或者隐恋,是否涉嫌向单位隐瞒个人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该条款规定了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基本情况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限于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的恋爱状态以及婚姻状况一般情况下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用人单位无权进行了解。

  当用人单位询问或要求劳动者在信息登记表上填写婚姻状况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并不涉嫌向用人单位隐瞒关键信息。但如果劳动者并未拒绝回答而是作了虚假陈述,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而遭到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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