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31日消息(海峡徒步记者孙春燕通讯员张婷婷)为了加强厦门建筑外部管理,美化了城市环境。
被列入厦门市立法正式项目的《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今年2月28日经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围绕建筑外立面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以后,责任人不履行清洗、修复等义务,将被最高罚款3万元。重点区域应当内置安装
目前,严重影响厦门建筑外立面“颜值”的主要因素是阳台封闭、空调室外机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管线的布设以及未定期清洗粉饰。《若干规定》参考外地先进做法,结合厦门实际明确规定: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设置,平置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内置安装。
物业不能再“踢皮球”了
为确保上述规定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建筑外立面安全、美观,《若干规定》从管理责任人、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方面加以规定。
什么是管理责任人?指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建筑为多个业主所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若干规定》中规定,管理责任人委托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记录;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通知管理责任人。
不清洗、修缮最高罚3万
为切实扭转当下管理责任人不明确、“不作为”“乱作为”的局面,《若干规定》在明确管理责任人的基础上,强化了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装饰装修、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履行维护义务等行为设置了罚则。
如果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没有办理施工手续,擅自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改造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如果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义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