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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两限房、自住商品房、商品房傻傻分不清楚?细说三者的小区别

“居住者有那栋房子”是一个非常朴素但非常大的愿景。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尤其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商品房始终处于买不起的高价位,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也发展得越来越看不懂。科普:两限房、自住房和商品房有哪些区别?

揭开两限房神秘的面纱:

“两限房”是指限房价、限套型(后来又加上了限购房资格)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两限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政府把地价放低一点,开发商就把房价定便宜点,住房面积定小一点,能解决更多人住房刚需的一种房子。这种房子比一般的商品房便宜,所以需要满足一定资格的人才能买。

以北京市为例,2008年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购房对象、资格条件、申请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僧多粥少的情况,还出台了摇号等增强透明性的制度,奈何中国人多。

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开发商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就是我们常说的“大产权房”。

相较于两限房的购买资格限制,商品房就宽松得多了,一般来说只要有钱就可以了。而在北上广这种不相信眼泪的城市,满足户口或者社保等条件的也可以购买。

当然了,商品房区别于两限房、经适房等房子最显著的特点,只有一个,就是

贵!

(甚至可以为了凸显您尊贵的身份,丧心病狂的涨价)

自住型商品住房

商品房太贵,两限房轮不上,于是又产生出了所谓的自住型商品住房。有点贵,但是没有商品房那么贵,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有点便宜,但是也没有两限房、经适房那么便宜。

至于购房资格等限制,那是必须要有的。

想什么呢?怎么可能让你想买就买,国家哪有那么多土地呀?还搞不搞经济建设了、涨不涨GDP了!

在套型面积上,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在销售对象上,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同时还设定了优先购买家庭的条件;

两限房、自住商品房的交易问题

原则上,像这样的具有保障住房性质的房屋,是为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而制定的,因此一般不允许转让。但是,架不住矛盾具有特殊性呀。

在转让限制上,两限房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以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以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借名买房是个不得不说的问题,因为现实是复杂的

实践中,借名购买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也就是说政策性保障住房是特定人群才能享有的,这种指标不能转让,也无法转让。

仍然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

若借名买房仅涉及名义的出借,而不是为了规避住房限购政策,借名人若能提供购房的出资证明,法院应认可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合同约定,探求双方真意判断房屋产权归属借名人所有。

若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住房限购政策,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点评:法律规定存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前者的违反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而违反后者不会阻止交易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住房限购政策的法律位阶较低,立法目的是保障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否定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待斟酌。

商品房与两限房、自住型商品房之间存在隔离是否合理?

是否支持不同品质住房间修建隔离? 单选 0人 0% 支持隔离,严重损害商品房业主利益 0人 0% 不支持隔离,两限房是政府福利 0人 0% 其它(请附留言)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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