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奖活动总是能激发大家的热情!
如果中奖了呢?
如果获得大奖呢?
真的一想就开心!
常州李阳的郭老师
刚刚过去的“5月1日”获得了大奖!
或者车!
这是件幸福的事。
但是当我去领奖金的时候,
郭老师瞪大了眼睛……。
第次中奖,令人高兴
5月1日郭老师出席
在丽阳月城屋举行的抽奖活动,
三辆新车获得了大奖。
郭老师选了其中一辆!
中了辆车,郭老师高兴了。首先按照李阳月城的要求交了4548元的个人所得税,请朋友吃饭,分了4000多元的红包,让亲戚朋友沾喜气。
(部分红包截屏)
可去兑奖的时候,
活动方却不交车!
车就在那里,可就是不给!
郭先生说,当他去准备提车时,溧阳月星向他表示,宣传单上有一行小字:“30%首付 十年使用权”。郭先生放大这个宣传单,发现了这行小字:
郭先生认为,这行字的意思是,中奖者付30%首付,可以获得这辆车十年使用权。
可溧阳月星认为,这行小字的意思是,中奖者再支付70%购车款后,才能交付车辆给他。
奖品疑似“库存车”
郭先生说,他查询到这款车目前已经停产,怀疑这本身就是 库存车。
月星:我们活动有瑕疵
月星家居总部公关部办公室徐主任介绍,溧阳月星组织这起活动的本意是,消费者付70%车款,获得新车的十年使用权,但是当时溧阳月星在组织这个活动时,并没有宣传解释清楚,他们的活动组织确实有瑕疵。
目前,已经中奖的3位车主中,其他两位车主已经接受了月星的现金补偿方案,放弃申领新车,月星正在加紧与郭先生的沟通,希望可以达成一致。
律师观点
这句宣传语,到底该如何理解?
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李正武:
应该按照大多数人对此宣传语的理解,也就是中奖人付30%首付,可以获得新车的十年使用权。
现在,如果溧阳月星要求他支付70%,才能交付车辆,溧阳月星的这个宣传行为,涉嫌违法。
槐轩君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丨张家港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