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凌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了何某从事装修工作,但工程结束后仍未结清48239元的人工费。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霍某某将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本案经过法院审理,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最终被判支付劳务款48239元及利息。2017年至2018年间,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佣霍某某从事装饰装修工作,霍某某先后完成台柳路、长沙路、湖清路等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
期间,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青岛良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霍某某支付部分劳务款项。
经核算,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五处装饰装修项目余款48239元未付,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在双方协商后,霍某某在仍未得到剩余劳务费的情况下,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霍某某与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霍某某依约提供劳务,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劳务款项。
综上所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青岛亮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霍某某劳务款48239元及利息(以48239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判决生效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信网记者 岳祥
[来源:信网编辑: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