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中航工业机械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4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利息支付的债券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24日之前购买和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将获得此次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3月24日,出售债券的投资者不收取此次发送的利息。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发行的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4机电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01)至2015年3月25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4机电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机电01
3、债券代码:112201
4、发行总额: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发行规模为7.5亿元。
5、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2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执行新利率,新利率在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起息日:2014年3月25日
11、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2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4机电01”的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4机电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5.8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5年3月24日
2、除息日:2015年3月25日
3、付息日:2015年3月25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20%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3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2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机电”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曙光西里甲5号院
联系人:张政
咨询电话:010-58354876
传真:010-58354848
八、相关机构
1、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35楼
联系人:吴迪、宋海龙
联系电话:0755-23976666
传真:0755-23970770
(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6号楼3层
联系人:胡治平、江珊
联系电话:010-64818549
传真:010-64818501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