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消保委公布了澳大利亚市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他们和大家关系密切,以后小伙伴们在受到类似的消费侵害时,可以以此为鉴,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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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特大网络销售假药案案件
【来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简介】:2015年3月6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在对一家网店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一些无标签的胶囊,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审讯突破,确定是一种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假减肥药,该假药主要通过互联网及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随后市场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深入挖掘,历时4个多月进行追溯,最终成功破获特大网络生产销售假药案,在广州彻底端掉假药生产窝点,查获各类假药、假冒保健食品50余万盒2600万粒,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8个,打掉6个制假售假犯罪团伙,涉案金额10亿元以上。本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公安部还发起全国集群战役。央视多家媒体及省内媒体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消费提醒】:我国相关法津要求规定,向个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必须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且不得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消费者发现购买了非法销售药品,可以向网络药品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可以直接拨打药品违法举报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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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儿童推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案
【来源】: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案例简介】:2015年3月19日,湖州检验检疫局受理了辖区内一家公司报检的一批品名为儿童安全座椅的进口货物,申报数量为497台,金额为51804.98美元。湖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人员在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报检资料显示为儿童安全座椅,一共5个规格。实际其中一个规格为儿童推车,数量为4台,金额为1200美元。该公司在申报不符的情况下,取得了入境货物通关单;儿童推车属于国家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取得CCC认证后才准予进口,该公司夹带进口的儿童推车未取得CCC认证。
湖州检验检疫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有关证单、以及擅自进口未取得CC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查处,并将未经CCC认证的儿童推车做退运处理。
【消费提醒】: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凡是列入《实施CCC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纳入目录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玩具、信息设备等在内的共计23大类172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对《实施CCC认证的产品目录》进行查询,同时还可以查询产品CCC证书、标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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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案
【来源】:湖州市发改委(物价局)
【案例简介】:湖州市发改委(物价局)在对零售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某超市在促销活动期间标示某长袖T恤标示原价为39.9元/件,现价为19.90元/件,经查该超市降价前七日内无交易记录,但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19.90元。湖州市发改委(物价局)认定该超市经营者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虚构原价”是价格欺诈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据此规定,如果经营者标示了一个虚高的价格(不管是否标为“原价”),在此基础上谎称降价促销,可按虚构原价处理。如本案中,该超市在某次促销活动中,将某长袖T恤标示原价为39.9元/件,现价为19.90元/件。经查,该长袖T恤在降价前七日内无交易记录,但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19.90元,构成典型的“虚构原价”行为。
因此,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该超市作出责令纠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和罚款5万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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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案
【来源】: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例简介】:一年多前,根据举报,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湖州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位于湖州市旄儿港路的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已充装完毕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2只已超出定期检验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查封。次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为湖州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6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整,工商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城镇居民生活使用液化气的供应、储存;液化气空钢瓶、灶具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具备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资质(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 TS4233138-20XX)。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充装台前停放一辆待运液化石油气货车,车上已装充装完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有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外标明:①制造日期2年2月、检验日期2006年2月第1次检验、下次检验日期10年9月;②检验日期2009年6月第2次检验、下次检验日期2013年6月)是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4日刚完成液化石油气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周期是4年一次,按这2只钢瓶的瓶体标识,这2只钢瓶都已超出定期检验周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属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这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后经检验合格。
【法规盘点】: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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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非法行医案
【来源】:湖州市卫计局
【案例简介】:2015年5月31日晚,南浔区卫计局接区公安分局电话,称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有一患儿在接诊后死亡,怀疑非法行医。
区卫计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卫生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前往受害现场勘查。该“诊所”位于南浔镇城乡结合部,实为出租屋,面积约为30平方米,共分为厨房、卧室和客厅三间,客厅作为主要的诊疗场所,现场除放置少量药品、器械,其他均为家电的日常用品,墙面标注“24小时接诊”字样。经查,非法行医人臧某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在南浔区南浔镇东兜村非法行医,分别于2014年5月和9月被南浔区卫计局行政处罚。而臧某于2015年5月31日的诊疗行为,加速了10岁男孩的心功能衰竭,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
南浔区卫计局详细整理案件资料,及时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构。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依法判处臧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在当地形成了不小的影响,产生了威慑作用。
【消费提醒】:广大患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无证行医:第一:无执业证件。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第二:无正规诊疗时间。诊疗时间不确定,多在夜间开业。第三:无正规设施设备。医疗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
大家若发现自身周围存在非法行医行为,请及时拨打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热线“9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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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黑作坊鸡胸肉染色变身“里脊肉”案
【来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简介】:经过市公安部门前期对市区早餐店的暗访调查以及信息回馈,发现个别早餐店内的“里脊肉”不是真正的里脊肉,而是用鸡胸肉加工制作而成,去年12月底,市市场监管局、吴兴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和派出所干警,依法取缔了在湖城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内的黑作坊。
该加工点室内异味浓郁、脏乱不堪,正在加工“里脊肉”串,现场有浸泡的塑料桶中的鸡胸脯肉以及染色料红曲粉,嫩肉粉,奥尔良风味腌制料等。该加工点未经浙江立祥食品有限公司的同意,擅自使用该公司已经弃用的老食品包装袋,包装其加工好的里脊肉串,冒充该公司的产品对外进行销售。
执法人员当即叫停了涉嫌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对现场加工的“里脊肉”予以查扣,并将对销售里脊肉的去向作进一步调查,其违法情况也在进一步调查处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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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的“和也”床垫案
【来源】: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简介】:2015年6月12日,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举报人来电称,有商家向老年人推销有保健功能的和也床垫,宣称对老年人身体有好处,像“三高”、身体疼痛等均能治疗,有夸大宣传的嫌疑,故要求进行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宣称的“全球健康寝具引领者”,“百名部长将军指定用品” ,“中国著名品牌”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纯属虚假;当事人悬挂医学挂图,在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医疗术语和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以及直接以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直接或间接地宣传“和也”产品及“和也”产品中的某些成分具有治疗作用,从而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德清县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近年来,像这样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功能的医疗器械或保健品事件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此类投诉举报数量也不少。经营者往往通过猛打亲情牌、强大的心理攻势,当面对老年人相当和蔼、关切,其“尊敬”、“关心”程度往往表面上看要超过自家子女;开始一段时间主要是讲解老年养生防病知识为主,同时穿插夸大宣传其推广的产品功效,并同时赠送小额礼品或者免费试吃(用)保健品(医疗器械),待大部分老年人的热情被点燃后,开始“下套”——兜售,往往以贵宾价、体验价、推广价等所谓的“优惠”措施欺骗老年人。通过本案例,提醒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不要被蒙骗。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强化对登记在册的销售老年用品经营者的监管,行政约谈、行政警示、广告监测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行政约谈重点场所出租人和重点经营户,诫勉虚假宣传;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街头横幅、短信群发,聘请资深医务(养身)人员,联合老年大学、老龄委、老干部局以及有关社区,共同开展“理性消费·合理养生”宣传教育活动;邀请媒体适时参与、及时报道,增强社会监督,扩大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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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更改里程数案
【来源】: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简介】:2015年3月,湖州市长兴县的孙某在周某处以12.5万元取得一辆北京现代轿车的所有权, 2015年4月孙先生到4S店检修汽车时发现该车实际公里数已达14万公里,而该车里程表显示公里数为3万多公里,故投诉至长兴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
经取证,周某从原车主毕某处获取该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更改汽车里程表数。同时孙某与周某汽车交易合同上甲方署名毕某,代理人署名周某,后经证明周某在该合同上冒签甲方毕某的姓名。经调解,周某与举报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周某全额退还购车款、保险费、维修装修费及其它费用合计13.7万元。同时,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周某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周某构成合同欺诈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周某处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该案中周某在买卖轿车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及隐瞒轿车实际公里数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合同欺诈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周某合同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程序,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规范辖区内二手汽车交易活动起到了一定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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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水器虚假宣传案
【来源】: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简介】:2015年3月24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县净水器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杨某开设的安吉某净水设备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于2014年9月份开始对所售净水机产品做出以下宣传:在经营场所内的一面荣誉墙上陈列有“全国售后十佳单位”、“净水机行业五强品牌”荣誉证书;当事人向顾客展示的该品牌产品的宣传册上同样载录有上述荣誉。201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证明(据)通知书,要求其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称号的授予单位及授予单位的性质、依法设立、是否有权授予及评定程序的合法证明凭证。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文字广告等对其所经营的该品牌净水机产品的商业信誉作出不实的虚假宣传,属于《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醒】:要认真核对打着“中国公认名(品) 牌” 、“×××推荐产品(品牌)” 、“×××认定”、“×××指定”、“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或“XX上榜品牌”等知名度较高的机构、单位或者明星的旗帜,要认真核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品牌和机构等相关信息,购物后要保留购物凭证,遇到质量问题要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避免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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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上售假货案
【来源】: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简介】:2015年1月1日,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举报人来电称一展销会上销售的皮衣全是假皮,销售的南孚电池都是假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局执法人员依举报对展销会销售的商标为曼迪顿,欧莱王,山都保罗的皮衣和标有“南孚”商标的电池进行抽样,分别送检至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浙江)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经检测,上述皮衣面料均为聚氨酯人造革,与标签标示的面料:绵羊皮不符,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示。“南孚”电池均为假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牌电池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款2500元。当事人销售假冒南孚电池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500元,上述罚款合计6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该展销会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小心,避免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