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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包机怎么穿线】这几起事故违章指挥的领导都判了刑,安全来不得半点随心所欲

事件1

利用行驶抬走物品是很多企业都有的高风险工作。

吊装过程中,若行车存在隐患、指挥人员存在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存在违章作业等现象,极易发生事故。就给大家分享一起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因违章指挥引发事故被判刑的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刑终635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正宝,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系江苏中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重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8年8月7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封顶,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前贵,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正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苏0116刑初26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马正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寅、检察官助理朱静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正宝及其辩护人封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2月,南京世杰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圣机械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向江苏中圣机械公司提供劳务人员。

2018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马正宝与同事周某丙共同在江苏中圣机械公司换热器车间7号厂房内指挥行车进行换热器管束吊装作业,但二人未按照规范要求在吊装作业现场设置安全区域和安全标志,被告人马正宝在行车工将换热器管束吊装至指定位置后,在未确认现场安全的情况下,指挥行车工提升钩头、抽取吊带,后钩头在提升过程中致换热器管束受力失衡发生偏移,挤压处在两台管束之间的南京世杰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人徐某,致其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符合遭钝性外力挤压作用致严重创伤而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马正宝作为换热器车间起重工,对此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马正宝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南京世杰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马正宝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马正宝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丙、吴某甲、袁某、孙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李某、周某甲、张某、黄某、冯某、周某乙、朱某、陈某丙、杨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和监控录像,鉴定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加工承揽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定期检验报告、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标志、安全色、警示标志管理规定、吊装作业正误指示看板、起重指挥、司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部培训签到表、起重司索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试卷、三级安全教育卡、安全知识试卷、厂级安全教育内容、学时登记卡、换热器车间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正宝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马正宝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归案后能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南京世杰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马正宝予以从轻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正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正宝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其按照要求清理了现场,指挥行车时已确认现场情况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辩护人提出,

1.上诉人的手势只是告诉行车工钩子已解开,并不具有指挥功能,事故发生是因行车工收取吊带导致管束偏移和被害人违规闯入造成的,犯罪主体错误;

2.被害人的闯入具有突发性,非人力所能制止,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上诉人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失;

3.上诉人积极履行并完成清场义务,不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上诉人发出收吊带手势不可能产生本案的后果,之间存在诸多介入性因素,被害人的突然闯入与上诉人的行为不存在规律性联系,上诉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上诉人马正宝不构成犯罪。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正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上诉人马正宝当庭提交了起重行车群微信聊天截图、行车作业安全规程和其在车间拍摄的正常工作的10段视频,以证明行车工当时没有反应是在玩手机,其操作是规范的。

检察员认为微信聊天截图不能证明行车工当时在玩手机,10段日常工作视频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正宝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案发当天,其与周某丙指挥行车工吴某甲将管束吊放到指定位置,其和周某丙分别去找木方把两头的枕木垫实,其垫好木方后,站在管束南侧把行车钩头上的绳子一端取下,确定管束南边没人、吊带也未挂在管束上,就给行车工吴某甲打个起吊的手势,行车提着吊带慢慢向上,其准备绕到管束北侧去看看吊带是否勾住管束,还未转到另一边,就听到有人大叫一声,发现管束往南侧翻,有个人被挤在两个管束之间,下钩时其没注意周某丙在干什么。

证人周某丙的证言称,案发当天,其与马正宝指挥行车工吴某甲将管束吊放到指定位置,因管束下面的枕木之间有20公分左右的缝隙,其去找两块10公分的木方垫在缝隙里,在垫木方时刚停稳的管束突然向南面倾倒,其立即站起向管束倾倒的方向看,有一人在其右前方被挤在两个管束之间;其没有听到马正宝说下钩、起钩,也不知道被害人是怎么进去的。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称,案发当天,周某丙和马正宝指挥其将管束吊运到指定位置后,马正宝把一边的吊带吊环卸下,下达指令(打手势)让其起钩,在起钩过程中,管束倒下,具体原因其不清楚;吊运时运行区域内没有人,其在上面,下面的情况其看不见,其不知道被害人是怎么进来的。

监控录像证明,上诉人发出指令后转身向后走,被害人从管束另一端进入,后管束倾倒将被害人挤压。

上述供述和证言及监控录像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马正宝抽取吊带方式错误,在未查看北侧吊带情况、未与周某丙沟通、未确认现场安全及未清场的情况下,即下指令指挥行车工提升钩头、钩头在提升过程中造成管束失衡后发生偏移致进入两台管束之间的工人被挤压身亡的事实。

上述事实表明,上诉人客观上存在诸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观上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没有预见,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害人突然闯入有其自身的责任,但更是上诉人未与周某丙沟通、未设置安全区域,导致被害人进入时未被发现和制止,并不是意外事件;行车工听从马正宝、周某丙的指挥行车,是符合行车规范的,行车工听从指挥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指挥人员承担责任,上诉人马正宝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上诉人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指挥行车工作业时发生事故,致进入作业现场的被害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正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强

审判员 黄 霞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严志鹏

书记员 李秉琪

案件二

辽阳公司负责拆除工程作业的现场领工宋某,在未采取有效的通廊下落控制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焊切工人乔某冒险进行通廊切割作业。

乔某站在窑头管道通廊下屋檐处(未系安全带)进行拆除作业时,因通廊被其切断一根底部承重横梁而导致通廊下沉后压断下方屋檐,站在屋檐上面的乔某某和通廊一起坠至地面致死。【案件来源:(2017)辽0503刑初26号】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辽0503刑初26号

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2月5日出生。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将该公司本溪水泥分厂厂区(溪湖区彩屯)水泥生产线拆除工程承包给鞍山伟业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司),后鞍山公司又将该拆除工程转包给辽阳继林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公司)进行施工。

2015年8月13日14时许,在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本溪水泥分厂3#水泥窑通廊拆除作业现场,辽阳公司负责拆除工程作业的现场领工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147-2004)4.1.5要求,未采取有效的通廊下落控制措施,指挥焊切工人乔某某冒险进行通廊切割作业。

当日15时许,乔某某站在3#水泥窑窑头管道通廊下屋檐处(未系安全带)进行拆除作业时,因通廊被其切断一根底部承重横梁而导致通廊下沉后压断下方屋檐,站在屋檐上面的乔某某和通廊一起坠至地面。现场其他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乔某某(殁年40岁)在被送往本钢总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调查报告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宋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于2015年5月22日,经协商,辽阳继林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乔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本溪市安监局关于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本溪水泥分厂3#水泥窑生产线拆除工程乔某某工亡事故结案的请示、调查报告、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本溪水泥分厂3#水泥窑生产线拆除工程乔某某工亡事故结案的批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147-2004),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本)公(尸)鉴(法医)字[2015]69号,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关于宋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双方达成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玉兰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人民陪审员 朱贵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纯

案件三

2018年6月19日10时30分左右,保定市莲池区凤栖街南延污水管道检查井与龙翔路污水管道进行连通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左右。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污水检查井内,将在用污水管道凿开,致使污水管道内有毒有害气体溢出,导致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救援人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违章冒险施救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违作业

三违作业课件

三违作业教育培训

三违作业分类

NO.1 作业性违章

1、上岗未出示安全作业证、未佩戴工作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厂区内吸烟。

3、酒后上岗。

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1、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压力容器、起重、液氯充装、气割、电焊等特种作业。

4.2司机无特种车辆作业证开叉车、铲车。

5、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开始检修。

5.1、清洗置换不合格进行检修作业

5.2、与系统未断开进行检修作业

5.3、在未泄压的情况下进行拆卸法兰、阀门。

5.4、设备管线未置换、置换、吹扫。

6、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启用。

7、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未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它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7.1、人员随意穿越警戒区域或警戒线。

8、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9、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10、在有毒、粉尘等生产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1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进行动火作业。

12、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 进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3、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 进行登高作业。

14、未办理电气作业票,进行电器操作作业。

15、未办理动土作业票,进行动土施工作业。

16、未办理吊装作业证,进行吊装作业。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7、未办理检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17.1各种作业票证上、签字不全、代签字。

17.2各种作业票证上自行篡改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

18、作业时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19、作业时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

20、作业时起重机工作中,从吊臂或吊物下通过、停留。严禁在高处作业下方站立或行走。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21、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不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

22、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23、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2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25、气焊作业时忽视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及安全距离。25.1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动火点与气瓶间距不足10米。

25.2、氧气瓶或乙炔瓶无防护,在烈日下暴晒

26、作业时监护人未持证上岗,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离开监护岗位,监护时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26.1、作业未取样分析开始作业。

26.2、未带监护证就进行监护。

26.3、现场作业监护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就开始作业。

27、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28、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跨越皮带机、跨越板框、刮板机

29、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30、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31、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32、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33、工艺指标控制超标。微机工在工艺指标超出后未及时调节

34、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35、用拖把拖运行泵的电机和泵台。

36、电解车间测完电槽电压后电压未盖盒盖子。

37、电解车间拆树脂塔人孔未泄压。

38、吹扫次钠管线时压力过高,阀门开的过快,造成次钠管线断裂。

39、微机操作人员随意屏蔽或关闭非本岗位声光报警,随意将现场气体浓度报警消音

40、电解车间冬季停用降膜不排水。

41、在电槽开停车过程中,未按要求紧、松锁母

42、在易燃易爆区域或空间未使用防爆灯具和器具,使用铁器敲击设备

43、电解车间膜法除硝离心机运行状态下料口堵塞时用铁管进行清理。

44、烧碱车间污水站污泥泵堵塞,做掏泵处理时,设备未断电处理。

45、烧碱车间片碱接料岗位缝包机断线时,不停止缝包机、输送带穿线。

46、烧碱车间片碱接料岗位绑袋子时围裙拖在输送带上。

47、烧碱车间片碱接料岗位码垛时坐在输送带电机防护罩上休息。

48、各装置主控室人员放置对讲机距电脑过近。

49、带手套盘泵。

50、进入中间罐区不登记,不消除静电。

51、开关阀门猛开猛关或以脚代替。

52、现场开关重要阀门未予微机沟通,造成生产波动。

53、加装盲板及拆除盲板时不做盲板台账。

54、车辆占用消防通道未开具占道证。

55、聚氯乙烯车间清釜作业时现场未放置长管气源。。

56、微机岗位人员随意摘除工艺联锁。

57、微机岗位将水杯放至操作台。

58、包装岗位人员热合卡纸时候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59、在防爆区域内工作不使用铜制工器具,使用铁器敲打。

60、在防爆区内接打手机。

61、分析数据结果弄虚作假。

62、更换色谱载气没有关闭色谱开始更换载气的。

63、随意丢弃有毒品废弃物、分析完毕的废液随意排放的。

64、分析使用过期的试剂和标准溶液。

65、使用电气设备时双手有水进行插、拔电源插头的。

66、分析岗位未转正人员到车间单独取样。

67、车辆运转时擦拭车辆运转部位。

68、装卸人员私自开拉货车辆和叉车。

69、装卸岗位装完车后从装车平台向下跳。

70、装卸岗位在拉运货物的车辆上打闹。

71、装卸岗位怒卸货后从货物垛向下跳。

72、清净岗位排导淋水人员离开现场。

73、乙炔发生岗位排渣时没有通知洗渣人,排渣时不巡视渣池。

74、乙炔发生岗位修风镐未关气源阀门。

75、乙炔发生岗位更换活门胶套未断开气源管。

76、乙炔发生岗位更换腰鼓圈振荡器没有断电。

77、下雨时乙炔除尘器卸电石灰、拉灰。

78、电石车车轮有泥进入电石库。

79、乙炔渣浆岗位用脚蹬小车。

NO.2 劳动纪律性违章

1、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2、上班时间睡岗、离岗、串岗、长时间占用生产电话、干与生产无关的事,看与生产无管的书籍。

3、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4、不按操作法、操作票进行操作。

5、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6、员工在上班期间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

7、上班期间嬉皮打闹,打架斗殴。

8、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

9、当班操作人员手机上网、玩游戏。

10、上班期间未经同意私自换岗。

11、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NO.3 指挥性违章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指令人员操作。

9、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0、发布其它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11、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就下令开车。

NO.4 劳动防护性违章

 1、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进入岗位未穿戴工作服。

3、厂区内未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带,坐、压安全帽。

4、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安全帽或不将头发置安全帽内进入现场。

5、工作时有颗粒物或液体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6、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7、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安全带挂绳太长。

8、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8.1、酸碱作业,未佩戴防护眼睛、防化服、乳胶手套。

8.2、劳务工操作、搬运、装缷氯化钡等有毒物品过程中,未佩戴防毒口罩、连体服、乳胶手套、防护眼镜。

8.3、碱液打比重不佩戴橡胶手套、眼镜。

8.4、取样时未戴防护手套、防护眼睛。

8.5、进入转化区域不戴3M防毒口罩。

8.6、配料岗位人员在配置引发剂时未佩戴防毒口罩。

8.7、酸碱滴定时未佩戴防护眼镜。

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手套。不带验电笔。使用绝缘等级不够的螺丝刀、钳子等。

10、烧碱车间降膜调节刮刀时,碱尘飞溅,未带护目镜和口罩。

11、烧碱车间片碱班岗位印袋子批号未佩戴口罩。

12、烧碱车间片碱班岗位接料、绑袋子时防护袖套未放置胶手套外面。

13、烧碱车间片碱班岗位接料、绑袋子时裤边放置胶靴内。

14、烧碱车间片碱班岗位码垛时将工作服袖子掀起,胳臂皮肤露在外。

15、噪音超标场合作业时未佩戴耳塞。

16、粉尘区域作业未佩戴防尘口罩。

17、产生汞区域(转化、合成、压缩区域)作业活动未佩戴防汞口罩。

18、操作烘箱、马弗炉等高温设备时未佩戴防高温手套。

19、装卸工在装片碱时不佩带安全带、车辆司机不戴安全带揭、盖篷布。

20、特种车辆检查、加注电水时未佩戴防护眼镜。

NO.5 装置性违章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5、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6、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8、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9、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10、泵的盘泵标识缺失或损坏。

11、危险化学品阀门、法兰等密封点没有防护罩。

12、危废库房、油品库房的消防器材没有或损坏。

13、管线上的介质标识没有或不全。

14、危废库房、油品库房未上锁。

15、行车手柄存放未上锁。

16、物品占用消防井或消防通道。

17、机泵联轴器处无防护罩。

18、机泵无接地线。

19、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

NO.6 人员出入、厂内交通性违章

1、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未出示工作证。

2、未按上下班路线靠右行走。

3、随意携带未成年人、陌生人进入生产厂区。

4、机动车辆未按指定路线在厂区内行驶,车辆无通行证和阻火器进入禁火区。

5、人员无证无令开车。

6、司机酒后开车,超速行车、空挡溜车。

7、车辆带病行车,超载、人货混装行车。

8、骑自行车、电动车载人,双手离把骑车,厂内超速、飙车。

9、车辆转弯时不打转向灯。

10、无关人员横穿叉车专用通道、人员随意穿越人车分离护栏。

11、车辆厂区内逆向行驶。

NO.7 管理性违章行为

 1、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3、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4、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5、对违章行为未予以制止的行为。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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