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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设计规范】轻解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月2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三十九次部长会议审议后,于2021年8月1日生效。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规定》的发布是否进一步收紧对有机保温材料的管理?与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称《50016》)有何关联?是否加严?又对EPS行业有哪些当下与潜在的影响?下文将对比《规定》与《50016》文本并加以解读。

什么是“高层民用建筑”?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2015)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规定: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规定》所指的高层民用建筑范围包括:1、高度大于27m(或28m)的住宅建筑;2、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低于这两个高度的建筑不应被称为高层民用建筑,不在此次《规定》范围。

禁用可燃材料与《规范》冲突吗?

总结《规定》与《50016》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章节对保温材料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1、《50016》6.7.1要求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B2级(可燃)保温材料。(此处包含但不仅限于高层民用建筑),《规定》要求外保温高层民用建筑禁止采用可燃保温材料。非高层民用建筑的保温材料未做说明。(当然,易燃B3级不在考虑范围)

2、《50016》6.7.5要求无空腔外保温系统材料在27m-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B1,低于27m不低于B2,此处与《规定》无冲突;在24m-50m的其他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B1,低于24m不低于B2,此处与《规定》无冲突。

3、《50016》6.7.6要求有空腔外保温系统材料在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B1,此处与《规定》无冲突。

结论:《规定》与《50016》对不同燃烧等级保温材料的使用高度规定无冲突。

对EPS行业有影响吗?

既然《规定》并未加严对保温材料的要求是否意味着“马照跑,舞照跳”?

不然!从当前民用建筑火灾发生情况来看,此次《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严格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与使用范围,不难想象下一步将加大对未按规定使用材料,“挂羊头,卖狗肉”,以B2级替B1级的情况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进一步提升B1级材料用量,降低火灾发生有积极意义与实际效果。

同时,对于即将面临阻燃剂替代的EPS产品,特别是B1级原料(不止白料,特别是石墨料)的研发、产品稳定性、量产化与未来大规模使用提出了更高更急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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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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