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条例
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规定:
(a)中标人应促进:
1.中标候选人排名、姓名、投标报价、质量、期限(交货期限)、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显示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
3.中标候选人答复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法;
5.招标文件规定了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中标候选人之后的中标结果则只需要公示中标人名称即可。
二、财政部规定
政府采购不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只需要公告评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4.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三、交通部规定
交通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基本沿用发改委规定,但公示内容更多。
(一)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 第 24 号),中标候选人应该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结合发改委10号令和交通部24号令,中标候选人应该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