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楼没有申报,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己家旁边的地上建了一层房子,之后相关部门强行拆除了那栋房子。
小卢声称村委会同意小卢在该土地上进行建房,并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并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中记载涉案房屋是小卢所有,同时还有村委会帮助通水通电证明。村委会有权批准小卢建房吗?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小卢主张涉案土地为集体所有,并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中记载涉案房屋是申请人所有。但申请人并未提供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对于房屋产权的合法与否,一般应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前提下才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仅仅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涉案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使用权权属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在这里我们提示各位,对于房屋产权的合法与否,一般应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前提下才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仅仅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涉案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