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检查是指项目监理机关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同一检查项目进行检查试验活动。
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工程实体、原材料等进行量测、检测、试验等,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单位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平行检验”的作用和意义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记录(检查评定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监理人员不应只根据施工单位自己的检查、验收情况填写验收结论,而应该在施工单位检查、验收的基础之上进行“平行检验”,这样的质量验收结论才更具有说服力。同样,对于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也应在见证取样或施工单位委托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平行检验”,以使检验、检测结论更加真实、可靠。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平行检验”的规定与理解
1.关于“平行检验”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2.0.2条规定:检验是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对“平行检验”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2.0.15条及其条文解释: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工程类别不同,平行检验的范围和内容不同。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第5.2.9条及其条文解释:对于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和费用等内容,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
第5.2.13条及其条文解释: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的平行检验,应符合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2.对“平行检验”的理解
2.1新旧监理规范对“平行检验”规定的对比
新旧监理规范对“平行检验”均进行了术语解释和相关条款规定,经对比:新监理规范在检查范围、前提、比例、方式都与旧监理规范有不同的要求,如增加了施工质量的内容,将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改为与自检同时,对检验不要求比例,而是强调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另外强调是检测试验,而不是简单的检查。平行检验是监理确认工程检验项目中的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其实质是跟旁站、巡视一样,都是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一种手段,他们都应该根据监理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
2.2对“平行检验”存在的不同理解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来说,平行检验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旧监理规范都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但到底如何去做,有关规范、标准和文件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认识:①认为平行检查应该所有检验批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都要进行平行检验。检查内容涉及材料、构配件、设备、隐蔽工程等。②仅对检验批进行平行检验,主要是土建检验批。③仅对土建检验批的实测实量项目进行平行检验。
另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平行检验使用的表格也很乱,有通用表、专用表、有直接用施工单位检验批表、有用规范检验批上报表填写数据的,有些地区给出了建筑工程监理质量平行检验表格,更多地区要求监理进行平行检验,但没有更多具体要求。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住建部没有出台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类似的平行检验管理办法,平行检验在不同地区和单位都是按不同的理解在执行。
2.3对“平行检验”的做法探讨
项目监理单位首先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编制符合工程特点的平行检验方案,明确平行检验的方法、范围、内容、频率等,并设计各平行检验记录表式。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平行检验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平行检验工作。对平行检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检验项目,应分析原因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负责平行检验的监理人员应根据经审批的平行检验方案,对工程实体、原材料等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方法包括量测、检测、试验等,在平行检验的同时,记录相关数据,分析平行检验结果、检测报告结论等,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将平行检验方面的文件资料等单独整理、归档。平行检验的资料是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检验批,笔者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检验批验收记录的检查记录和结果,虽然由施工单位填报,但监理人员在填写验收结论时,不能完全依据施工单位填报的数据签认,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对主控、一般项目做出相应的检查、检测,也即监理单位在平行检验复核后,方可形成结论、签署意见。但也有人认为,该验收记录表有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的原始记录作为支撑,项目监理单位只要核对记录无误,就可以签署意见,不需要另外再做平行检验。
对于材料、构配件、设备类的平行检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9条及其条文解释,对于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和费用等内容,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这其中,一部分无试验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的实测实量,监理方可以实施平行检验;另一部分根据监理合同需要由监理委托第三方的检测,监理方对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复核、审查,就是监理对于材料、构配件、设备类的平行检验。
2.4“平行检验”在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查看监理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进行平行检验的条款。如果有,按合同条款执行;如果没有,监理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对比较重要且施工管理水平较低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觉得需要做平行检验的。可向建设单位建议补充平行检验条款。明确需要进行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等。这部分的检验费用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平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并由施工单位支付相关检验费用。
三、结语
平行检验工作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有重要的意义,目的是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其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阶段就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明确。